屋顶租赁惹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2024-10-15 09:1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佳 袁夏林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后经法院特约调解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原告与某网络工作室及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基站场地租赁/房屋三方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位于5楼的面积为20平方米房屋和顶楼天面10平方米租赁给某网络工作室,网络工作室转租给被告,被告保证不影响原告的场地结构,在指定区域建设安装增高架、抱杆及通信天线,租赁期间为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租金为6600元,由某网络工作室支付租金给原告,被告支付租金给某网络工作室。三方签订合同后,三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侵占租赁物到至今,期间,某网络工作室于2021年4月25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搬迁,可被告一直未履行,原告认为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被告一直侵占原告所有的房屋和楼梯天面,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要改造房屋,因被告的侵占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改造,已经造成了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搬迁,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占房屋,将租赁物上的设施设备搬移及清理好天面,并要求被告支付因侵占租赁物产生的损失30000元。

  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案件分配给法院的特约调解员,由具有多年乡镇司法所工作经验的特邀调解员处理。特约调解员凭借其处理乡镇纠纷的经验,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约好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让被告认识到拖延搬迁可能带来的种种损失,做通原告同意及时搬迁不要求被告支付损失费用的工作。后双方进一步就搬迁时间,搬迁内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和沟通,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租赁物上所有通讯设备全部搬迁腾空,如逾期未搬迁,则向支付赔偿金30000元。至此,本案得以又快又好化解。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