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干法院发布3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4-10-25 09:1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文小 胡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营造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从近期审结的案件中选取3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彭某拨打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案

  2023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彭某得知杨某某、刘某某都跟着黄某甲拨打诈骗电话,遂找到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带其拨打诈骗电话牟利。2023年5月底,刘某某带着彭某在新干县一宾馆房间内,使用彭某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客服人员以消除不良征信额度、虚构退款等对接听电话人员进行诈骗。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彭某使用自己电话号码拨打的诈骗电话关联到被害人孙某某,诈骗金额为19876元,彭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诈骗电话,诈骗他人财物19876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上游诈骗犯罪分子广泛招募人员,由被招募人员使用自己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诈骗,然后冒充客服人员以消除不良征信额度、虚构购物退款等方式,对接听电话的人进行诈骗,以此来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甘愿充当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导致被害人财物被骗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彭某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防电信网络诈骗,不要贪图不法钱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


  案例二:胡某某谎称售卖古币诈骗他人财物案

  2022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刷抖音视频时,发现杨某某从事古董、钱币回收行业,遂心生贪念,用自己的社交账号添加对方为好友,假称自己手中有银元欲出售。在取得杨某某信任后,胡某某谎称自己有两枚银元,欲以30000元出售,要求杨某某先付定金15000元,再将银元寄给杨某某。2022年6月22日凌晨,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15000元。胡某某收款后,以快递员不收货、自己人在外地等理由推脱,在杨某某多次催促后,胡某某将其微信删除,联系方式拉黑。归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得的1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诈骗案件,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属性,添加被害人的社交账号,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社交平台鱼龙混杂,不少不法分子藏身其中,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谨防个人信息泄露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同时要注重分辨真假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邓某某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干某奶茶店遇到林某,林某提出带邓某某“赚钱”,邓某某表示同意。2022年7月5日,邓某某在明知林某使用其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走账、取现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供给林某,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分两次帮助犯罪团伙取现1042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上述钱款中,有70800.9元是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积极参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参与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70800.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等,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风险意识薄弱和贪图小利的心理,以招聘兼职和挣快钱等为噱头,诱导其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帮助取现等方式,来接收和转移赃款,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帮助犯罪分子将赃款分流洗白,增加司法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为了贪图小利,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走账、取现。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