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诉前调解” 跑出纠纷化解加“诉”度
2024-10-22 15:2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方红霞 汪建民
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成本,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福田河法庭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前移鉴定关口,以鉴促调,压缩程序时长,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接着又与对向行驶由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郭某车辆受损,郭某受伤,三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采取“诉前鉴定”。2024年6月5日,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伤残等级结果、后期治疗费用存在异议,故收到法院告知函后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为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审核保险公司重鉴的理由成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完成鉴定材料质证及选定鉴定机构,最终选定武汉某鉴定所作为重鉴机构。
承办法官收到重新鉴定意见后,组织三方当事人经充分沟通协商,很快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后法院出具调解书。
诉前鉴定打破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鉴定的传统,法院在诉前介入质证、进行委托。通过诉前鉴定,当事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有了专业性的参考,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实面前达成共识,促进相互理解和沟通,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麻城市人民法院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下一步,麻城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通过多部门联合发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简单便捷高效的多元解纷服务。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