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害,调解履行续情谊
2024-10-18 15:20:48
 

  中国法院网讯(吴英 邓晨雨)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本是善举,若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和倾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双方间的邻里情谊得以再续。

  柳某父子购买了一台耕田机,共同从事耕田工作。2023年5月,正值农忙时节,柳某父子在完成一天的打田耕作后,准备驾驶耕田机收工回家。在上坡过程中,因耕田机前身轻、后身重,上坡困难,柳某便请鄢某站在耕田机的前上方压重,使机子保持平衡。出于好意鄢某便站在耕田机上方配重,柳某则继续指挥儿子小柳驾驶耕田机上坡。因耕田机上坡时发生颠簸,鄢某未抓牢扶手不慎从耕田机上跌落摔伤。

  后鄢某被送至黄梅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鄢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鄢某遂诉至黄梅法院五祖法庭。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对立情绪严重。柳某父子认为,耕田机当时并未启动,是鄢某在机器上没站稳才导致摔倒受伤,自己也已垫付了1300元医药费,且鄢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实在过高。鄢某则辩称,自己是受柳某的邀请才去帮忙,柳某父子应对自己的医疗费和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邻居,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关系也较融洽,本着既化解纠纷、又解心结的目的,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鄢某为柳某父子的机器脱困无偿提供帮助,正是体现了和谐友善的邻里情谊,柳某父子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鄢某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鄢某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其明知站在耕田机上有风险,却未能避免危险行为而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这一法理,承办法官又从“远亲不如近邻”的情理角度,劝解双方互谅互让。根据鄢某提供的医疗费清单和其他各项费用明细,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核对,在发现鄢某计算损失的标准过高后,多番居中协调。

  经过几轮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柳某父子除垫付1300元医药费外,需再向鄢某赔偿48700元。10月11日,柳某的家人当场向鄢某交付赔偿金48700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判决容易,但不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案”;调解虽难,却是最能化解积怨的“最优选择”。对于此类宜调不宜判的案件,五祖法庭始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用心用情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桥梁”,确保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