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构建
2024-10-17 14:2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鲜明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标志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不再停留在理论探讨或议案提案层面,即将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实践。

  一、正当性分析

  有前科就会有记录,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对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标规范层面、事实层面,乃为实行轻重有别,实现“轻轻重重”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立法的转向

  1997年刑法后,为应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相继颁布12部刑法修正案,犯罪类型从自然犯、实害犯为主,向法定犯、行为犯、危险犯转向;死刑配置从68个降至46个,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代替考试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名,在轻罪轻刑维度上体现为刑法结构的严而不厉。据统计,在刑法486个罪名中,轻罪已有106个,法定最高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达264个,占54.3%。

  (二)犯罪结构的变化

  与立法上对轻罪配置轻刑的取向大体一致,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科处刑罚时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重刑率、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下降,轻刑率、轻微犯罪数量上升。从全国范围看,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从1999年的25.1%下降至2023年的3.6%,与此正相关的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82.3%。2023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1229811件,危险驾驶罪占27%;在生效判决被告人中,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8.08%,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86.21%,其中,宣告缓刑和判处刑罚不满一年的占比达65.27%。由此观之,轻罪治理已经成为时代命题,沉寂已久的短期自由刑之争被重新激活,由此呼唤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

  (三)诉讼程序的分流

  1979年刑诉法仅设普通程序。1996年刑诉法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分野;2012年刑诉法把简易程序扩围至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并新增刑事和解制度;2018年刑诉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增设速裁程序。可见,轻罪立法扩张使得轻罪案件大量涌入诉讼轨道,进而经历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清晰脉络,一定程度上匹配了轻重分离前提下的轻罪治理需要。由此观之,在风险刑法背景下,诉讼程序分流的立法、司法实践,既折射出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一贯作风,也是司法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创新和发展的生动写照。

  (四)附随后果的影响

  1997年刑法设立前科报告制度,在犯罪预防和社会防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前科报告义务导致前科者融入社会举步维艰,甚至徘徊在社会边缘。从对象看,犯罪附随后果未区分轻罪、重罪,没有期限限制,近乎终身伴随;不仅对罪犯本人适用,甚至还连累亲属的就业、入伍。从类型看,主要有职业禁止、资格限制、利益剥夺等,“驱逐效应”势必加剧犯罪人与社会的分裂,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从功能看,因一个犯罪行为接受了两次惩罚,谓之刑罚的扩张与延伸实不为过,不仅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还不利于对责任主义的坚守。从渊源看,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规范、单位文件等均有存在,对公民就业、社会活动的影响深远。由此观之,犯罪标签化问题凸显,理应注重治罪与治理并进,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问题检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轻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刑诉法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则。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通过目的性扩张将封存范围表述为刑事记录。

  (一)封存运行之困境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49524人,同比上升49.98%。然而,考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是失之于宽的有之,不考虑罪质,仅区分刑罚轻重,对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 刀切”式封存。二是失之于窄的有之,仅以生效判决为逻辑起点,忽略了侦查、起诉、执行等环节产生的犯罪记录;举重以明轻,行政违法、社会调查、帮教回访、专门教育等记录游离于封存之外,封存范围存在漏洞和盲区。三是失之于浅的有之,停留在“纸面封存”层面,但对“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审查把关不一,加之对前科者复归社会问题关注不够,导致制度的运行效果打折扣。四是失之于软的有之,对于不落实封存制度、违规查询记录、泄露犯罪信息的,缺乏刚性的权利救济、监督制约、责任追究机制。

  (二)适用对象之差异

  基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记录封存聚焦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适用对象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唯有如此,制度的活力与意义才能彰显。2021年至2023年,A省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中,未成年人占1.6%、1.5%、1.6%,但符合封存条件的超过九成。另一方面,在生效判决成年被告人中,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重约占70%,主要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微罪,2023年占全省法院刑事一审收案数的49.3%。显然,一边是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比重超过90%,一边是高达70%的成年被告人的轻微罪记录不予封存,难免有失偏颇。不仅如此,前科报告制度对重罪、轻罪在所不问,轻微罪前科者同样被贴上标签,难免导致刑罚执行完毕后,面临着与重罪人同样的复归社会难题。可见,需要对轻微罪成年人投以关注的目光,通过不同的规则设计,消弭适用对象的差异。

  (三)法律规范之冲突

  宪法规定,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设定的前科报告制度,本意是基于公共安全方面的考量,但永久性的前科标签,导致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渐行渐远。特别是,刑事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刑法设置了从业禁止,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犯罪附随后果充斥于量大、面广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这些限制性规范多达362部。当前,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就负有前科报告义务、承担犯罪附随后果,对前科者进行重复评价,甚至连累亲属,如此过度惩罚与严而不厉的刑法观不协调。此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司法公开等制度在价值和功能上存在冲突,相互之间形成掣肘的紧张关系。

  (四)封存查询之偏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采取原则﹢例外的模式。从但书理论看,但书是对主文的限制、破坏和颠覆,具有相对独立性。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因“办案需要”,再次犯罪时能否成立特殊累犯、毒品再犯、入罪前科,能否在举证质证时援引,分歧颇深。“国家规定”,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针对所有犯罪的国家规定,律师法、教师法等针对故意犯罪的国家规定,公司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针对特定犯罪的国家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针对特定刑罚的国家规定。显然,但书的例外极易吞噬原则,且与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相抵牾,还不成比例地冲击宪法规定的劳动权,造成原则与例外关系的反转。目前,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尚未建成,政法机关的数据衔接更新有误差、时差。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单位越来越多,近乎架空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构建路径

  法治具有普适性,表征的乃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和理想。刑法的图景正朝着更加宽容、人本的方向迈进,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但犯罪附随后果给国家治理、社会风险防控带来挑战。就此而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势必有助于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一)如何界定轻微罪范围

  犯罪记录封存,理应统筹考虑刑罚的惩戒、教育、威慑、预防等功能。笔者认为,界定轻微罪时,应对犯罪主体加以区分,依序考察犯罪性质、法定刑、宣告刑,采取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并重的立场。

  其一,在犯罪主体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同,人身危险性有异,可塑性有别,因此,在界定轻微犯罪时应当加以区分。其二,在犯罪性质上,采取罪质﹢情节标准,排除适用累犯、再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等。原因在于,缺乏罪质考量的封存难以达到社会防卫效果,对于再犯率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应谨慎为之。其三,在法定刑上,对于成年人,适用于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以三年作为重罪与轻微罪的分界线;对于未成年人,适用于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其四,在宣告刑上,对于成年人,限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人;对于未成年人,限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人。可见,界定轻微罪时,应当是多维度的,不能仅以法定刑或宣告刑进行单向度识别。

  (二)如何建立轻微罪记录封存制度

  健全犯罪人员信息库,对轻微罪记录进行封存,有助于专门机关掌握与运用犯罪信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也有利于助推罪错者回归社会。结合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践,在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封存考察期,笔者主张,不宜判决生效后即封存,应当设置考察期:免予刑事处罚的,考察期为判决后六个月;拘役、管制的,考察期为执行完毕后一年;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察期为执行完毕后二年;宣告缓刑的,考察期为整个缓刑考验期,如此等等。关于封存启动,对纳入轻微罪范围的,判决生效后告知考察期,考察期满后依申请方式,经审判机关审查决定后,制作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封存内容,犯罪记录属于公共事务,同时也是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人格权范畴。故而,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关于记录查询,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各自封存、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出口的多元化,势必给封存的效果带来困扰。2023年,A省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记录信息查询346623人次,2024年1至6月累计提供查询服务280886人次。不言而喻,应当整合资源,统一查询出口,防止政出多门。关于制度文本,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中设置,增加犯罪记录封存条文;待条件成熟时,制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法。

  (三)如何系统性整体推进改革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一,为前科报告制度松绑。实践中,前科报告义务被恣意性扩张,前科人员的求职难度大,就业歧视严重。于此情形,应区分前科性质,根据刑罚轻重设定前科报告的存续期限,前科者仅对与录用条件、工作内容直接关联的刑罚记录进行报告,避免矫枉过正。第二,清理非刑事领域犯罪附随后果。刑罚的严厉性不但体现在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结构,而且在于刑罚的附随后果严重,有的甚至重于刑罚本身。于此情形,与其在肯定犯罪附随后果合理性的前提下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如审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废除不合理的就业限制;修改抵牾的户籍、人事档案、司法公开等制度,力求形成结构有序、目的协调的规范体系。第三,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犯罪附随后果游离于刑事法之外,呈现随意化、泛化态势。于此情形,在清理非刑事领域犯罪附随后果的同时,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资格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可以择一适用,也可以并合适用;独立适用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第四,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刑罚是客观事实,属于前科范畴,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仅是“视为没有犯罪”。于此情形,救赎轻微犯罪群体的根本出路在于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