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货款不交占为己有 法院:不当得利需返还
2024-10-22 09:0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利芳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江西萍乡某空调销售店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空调货款据为已有。

  被告刘某系原告元某经营的电器专卖店的销售店长,被告刘某于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卖出原告店中货物共计2万余元,后未将货款上交给原告,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对上述期间未上交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承诺货款于2020年12月30日还清。因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该款项,遂双方又于2021年3月17日对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6日的货款及货物明细再次进行结算,被告承诺该款在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之后被告继续销售货物,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7日对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已销售货物进行了结算,共计8万余元,被告刘某在原告出具《刘某欠元某进货款与现金明细表》中注明“属实”并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款项给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店长,为原告经营的电器专卖店销售货物,被告在履行销售货物的工作职责时,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未将客户支付的货款上交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收取的全部款项应全部予以返还。对于被告出售货物后未交付的货款经双方结算共计8万余元,被告取得此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返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元某货款8万余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