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写“定金”,而不是“订金”?
2024-09-26 15:5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古丽努尔·如孜
 

  日常生活中,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往往需要约定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保证。但,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甚至会错写。“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法律术语,约定“定金条款”与“订金条款”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李某2021年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王某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转账王某1.3万元订金,王某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且王某不愿意退还给1.3万元,故李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李某向王某转账支付1.3万元时,双方并未达成确定性的、在将来特定时间内要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因此谈不上有需要担保的特定行为。其次,在短信和微信里,李某均将该1.3万元写作“订金”,而非“定金”,应当说,无论是从字面含义理解,还是从交易习惯解释,该两者的含义都是明显不同的。王某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且当即接收了该1.3万元。故在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3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其主张定金权利的抗辩意见,无法无据。现李某要求王某退还1.3万元订金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李某订金1.3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定金”与“订金”虽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但是法律效果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订金”是一个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实际上就是“预付款”;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金钱担保,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而“订金”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

  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系独立于且从属于主合同(比如买卖、租赁、承揽等)的另一个合同,而“订金”的交付属于主债的履行,系单方行为,不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合同,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关系。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订金”可以分期支。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达到严重程度,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无此效力。在标的物正常交付的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只需要补交剩余的款项即可。在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那么,他有权请求返还“订金”;如果他不解除,则有义务继续交付剩余的价款。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要精准、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比如交付的钱款的性质要明确约定“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