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手表穿“洋马甲” 消费者起诉虚假宣传
湖北仙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诉请
2024-09-10 10:1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梅瑰 郑佳 杜飞宇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但若遇到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手表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小尹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的电商店铺购买了一款价值6941.1元的智能手表。根据甲公司网页上对涉案产品的宣传,该产品系美国进口。小尹收到货物后进行拆封验收,发现收到的产品系国内生产。后小尹与甲公司协商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小尹认为,甲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出售的智能手表与其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甲公司辩称,该智能手表是国内生产,但其芯片及零部件系美国进口,不存在描述不符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尹在甲公司的电商店铺购买商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根据小尹提供的完整交易快照、订单截图、货物实拍、协商记录等证据来看,甲公司宣传图片展示的与案涉智能手表的真实情况差距较大,甲公司宣传案涉智能手表为美国进口系误导消费者,导致小尹在未能知悉案涉商品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对小尹要求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价款的三倍即20823.3元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尹货款6941.1元,赔偿原告小尹20823.3元,同时小尹退还涉案商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网购下单前,要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全部有效信息,对所购商品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要注意收集和留存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明,也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误导而进行购买的重要依据。

  经营者在发布商品信息时,应认真如实编写商品详情文字、图片等信息,对所出售的商品进行真实、完整、无歧义的描述,避免因字词、配图不当引发纠纷。在发货前也需做好货物检验,避免因发错商品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