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就一定会背上“债”吗?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0年至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三份设备租赁合同,乙公司将租赁的机械设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并约定租金需在设备退场之日起7日内付清。陈某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乙公司按时支付租金和资金占用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设备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均已退场,乙公司欠付租金7万余元。
2024年7月,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资金占用费,并要求陈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甲公司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本案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为设备退场之日起7日内,即2021年9月7日之前,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即截止2023年9月7日。甲公司未在2023年9月7日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有了保证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债权人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此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可能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