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不能简单“一破了之”
监利法院程序转换让濒临破产企业重获新生
——记湖北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4-09-05 10:51: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雅洁
 

  湖北某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因疫情导致市场环境变化以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监利市人民法院发现某公司虽已具备破产条件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市政府、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多方研判,认为该公司有不可再生的资源和优良资产,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

  2023年10月17日,监利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某公司的和解协议,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最终,监利市人民法院历时112天,完成对某公司破产重整,让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获新生。

  深化府院联动 精准因案施策

  2023年2月17日,湖北某公司向监利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监利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同年6月20日,某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一致,通过了和解协议。后因纸制品市场行情不断下滑,导致经营亏损,公司自救陷入困境,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从常规程序上看,和解失败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如果简单“一破了之”,公司资产将低价出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极大损害。监利市人民法院破产团队为解决该难题前往武汉进行学习,分别与其他兄弟法院、上级法院及专家学者就破产程序转换问题进行研讨,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企业破产法中并未有和解程序不能转换到重整程序的禁止性规定,对某公司破产案件采用重整程序能使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得到提升,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最优体现。

  2023年12月6日,监利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按照“政府主导协调、法院依法推进、管理人具体操作、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原则,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

  多措并举引投资 细致考察定基石

  某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引进合适投资人,给公司注入资本。

  监利市人民法院依托“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部门协作”的综合协调“大格局”,通过市委、市政府协调联动的“一案四专班”办案机制,注重恢复企业经营能力,高效引资为企业注入生机,确保重整计划执行的可行性。

  政府工作专班、法院协调配合,经过与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多次协商沟通,初步确定投资草案,为重整方案通过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真正发挥重整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价值,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在招募投资人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投资人。

  政府招商专班在收到投资意向后对投资人综合情况一一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改变了传统以投资价格高低为唯一标准选定投资人的方式,将投资人综合实力、公司业绩、投资计划等纳入评标规则,选定投资人。增强债权人信心,奠定了某公司重整成功的基石。

  高效协商沟通 顺利举行“二债会”

  解决顽疾需联合把脉问诊,盘活破产审判“一盘棋”,唯有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破产重整新路径,才能寻觅生机。该案中,市委、市政府大员上阵,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听取重整情况工作汇报,并对顺利推进破产重整涉及的各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将解决办法压实到具体负责人,成立了合规审查、信访维稳、投资人招募、服务帮办四大专班。为某破产重整解决“拦路虎”,给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2024年3月2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会议依照债权调整情况和债权分类情况分为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组表决均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3月27日,监利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同步完成某公司股权转让及信用修复工作。

  破产和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程序之一,具有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在企业债务风险方面仍有独特优势。某公司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采取破产和解程序,寻求打破僵局的途径,希望为企业再生创造空间。本案办理过程中,监利市人民法院改变了传统的破产和解失败后仅限于清算的桎梏,创新性地允许和解程序失败向重整程序转换,是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协同创新,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实现了企业的全面优化,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

  最终,监利市人民法院历时112天,完成了某公司破产重整,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摆脱困境,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化茧为蝶”,重获新生,也是府院联动机制深度运用,保障破产审判顺利开展的典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