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女,化名)与小明(男,化名)为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某日,小花途经讲台与黑板之间的过道时,小明的脚勾到小花,致其脸朝地摔倒受伤,导致上颚嘴唇中牙断裂。摔倒之后,班主任查看受伤情况后,带小花去医务室处理伤口,并通知家长进一步做治疗和检查。小花父母、小明父母和学校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花父母遂将小明、小明父母及学校诉至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等费用。
小明及其父母辩称,要想得到赔偿就要拿出证据来。
学校辩称,答辩人已经对学生尽到了充分安全教育,对被答辩人遭受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补充责任;答辩人对校内学生做到了充分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已经充分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小花与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教室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自己的脚会不小心勾到来往同学的脚从而造成危险。由于小明的过错行为导致小花受伤,小明的行为与小花的伤情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小明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小明父母承担。小花在行走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花与小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日常教育与管理中已经对学生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义务,且在小花受伤后,班主任将其带至医务室处理伤口,并通知家长进一步做检查,主动调查事发经过。学校采取的上述措施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由小明一方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责任由小花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课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只有做好多方监管,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