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成年子女面临家庭暴力时,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份民保令民事裁定,禁止成年居民小高的父母高某、江某家庭暴力;禁止高某、江某骚扰、跟踪、接触小高及其相关近亲属。
高某、江某是小高的父母,因不满小高恋爱交友,多次威胁、谩骂、殴打小高,限制小高外出。小高报警后,搬离住处,与高某、江某分居。分居后,高某、江某依然如故,晚上下班后到小高居住处纠缠,严重影响到小高及孩子的正常生活,且高某、江某在电话里经常恐吓威胁申请人,小高报警后,高某、江某依然我行我素,对于警方警告不予理睬,继续电话骚扰、短信恐吓、威胁小高。小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教育教导与家庭暴力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父母对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两种行为可能出于同一种目的,即违背成年子女原有意识的行为,对成年子女采取一定措施,以期达到符合父母意识的效果。
二者的不同点:教育教导是指父母基于自身人生经验、知识储备、常识通识对成年子女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以及辨人识物、为人处世等方面的言传身教,其更强调的是引导性、影响性、间接性。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更具备强制性、伤害性、暴力性。
二者之间不仅概念不同,更有明显的限界。教育教导是有度之行为,其对成年子女的引导方式是循循善诱,最终还是由成年子女自己作出判断后实施行为;而家庭暴力则是通过强制力手段,逼迫成年子女照听照做,过程中可能采取的经常性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已远超于教导的程度,越过道德的底线,对成年子女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更有甚之,可能触犯刑法。
本案中,小高提供报警求助回执等证据显示,小高的父母因不满其恋爱行为而采取了超过教育教导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引起双方矛盾纠纷,小高报警寻求帮助,小高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