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正是闯的年纪吗?”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名74岁广东老太甘愿以“1元价格”受让儿子、儿媳名下欠款143万的空壳公司,为帮助儿子、儿媳逃避公司货款债务。最终,经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家对143.3万元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儿子、儿媳对该笔债务继续对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19年4月23日,原告晋江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货款及相应利息共计143.3万元。
因被告广东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晋江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告广东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发现被告广东某公司股东已由原来魏某(男,45岁)、张某(女,44岁)变更为股东魏某娇(女,74岁),并在未经清算情况下违法注销。
原告晋江某公司为追回欠款,遂对被告魏某、被告张某、被告魏某娇提起清算诉讼,要求三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张某(两人系夫妻关系) 两人原系广东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为30000元),分别持股为51%、49%。在双方货款合同诉讼期间,魏某、张某将持有被告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以一元价格转让被告魏某娇(系原股东魏某的母亲),且被告魏某娇将认缴出资期限延长至2035年12月31日,并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未经清算情况下违法注销广东某公司。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娇违法注销公司,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张某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被告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魏某娇对双方认定货款143.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张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三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泉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但这不代表股东出资义务被免除。依据正常的交易逻辑,在公司已负大额债务情况下,一般人员不会受让欠债公司的股权,尤其在公司未实缴资本的情况下,更不会以低价受让股权。
本案中,股权转让有别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被执行人广东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低价股权转让”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常的交易行为。被告魏某、张某具有财产能力,却未向公司实缴出资,在公司背负大额债务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年近古稀且无偿债能力的老母亲魏某娇,魏某娇还直接将公司违法注销,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被告魏某、张某名义上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使公司丧失独立意思和财产,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怜天下父母心。魏某娇为帮助儿子、儿媳躲避债务,甘愿在晚年配合儿子、儿媳上演这出“闹剧”,不仅最终未能达成债务免除目的,还使自己也深陷债务纠纷中。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切勿贪图侥幸心理,耍“小聪明”玩弄法律规则,最终只会误入歧途,埋下“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