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破局!
2024-08-09 09:51:24 |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章跃 王兴文
 

  “你好,我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章法官,今天打电话是……”

  “法官,我知道你想说什么,如果我有能力我一定履行,但我坚决不同意法院拍卖房子!我们一家八口住到哪里去!绝对不行!”

  耳边的电话里响起了挂断的嘟嘟声,沟通失败……我摘下眼镜揉了揉眉心,再次翻开案件卷宗。该案被执行人赵某与其妻子吴某因未按调解书履行140余万元债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其实,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并不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也没有位于上海市金山区。那么,这样一起执行案件为何来到金山区人民法院,交由我负责承办呢?这还要从2023年年底说起。

  “被唤醒”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或限定时间让原法院继续执行。

  但长期以来,交叉执行并没有在法院系统得到普遍适用,属于“沉睡条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从2023年10月开始,部分法院开展了交叉执行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在2024年全面推开交叉执行工作,“沉睡条款”就此被唤醒。

  在此背景下,为做实公正与效率、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这起执行案件交由金山区人民法院办理。

  向前一步,走出零和博弈的困境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都被他案冻结、查封了,他名下的房屋更别提了,轮候查封记录都有20多条,案子不好办啊。”法官助理小沈看着执行系统中反馈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不由地挠了挠头。

  “拍卖房屋似乎是这个案子的唯一解了。”我沉思片刻说道。

  虽然按照常规执行流程,拍卖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房屋已是不可避免,但被执行人夫妻明显对法院拍卖其名下房屋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即使拍卖成交,后续也可预见会产生强制腾退、信访矛盾等衍生纠纷,不仅影响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也可能损害拍卖房屋价值,可谓“一损俱损”。

  执行不应当是一场零和博弈,而应当是在法院帮助下实现的一场共赢新生。法院执行不仅要追求案结事了,更要避免衍生纠纷产生,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关卡。

  “小沈,下午我们去一趟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看来这起案子解事结之前,先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一套房,八口人,二十余位债权人

  “你好,我们是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想和您了解一下赵某的家庭情况,请问目前该房屋内现在有几口人常住?”

  “稍等,我帮您查询系统……”

  为推动案件执行,我决定从摸清案涉房屋的居住情况入手。经过向被执行人赵某居住地派出所及居委会沟通,查明该房屋目前由赵某夫妻及其母亲、弟弟、大儿子一家三口、小儿子合计八口人日常居住。其中,赵某弟弟身患残疾,日常都是赵某在照顾。

  结合原案件调查情况,为了进一步查明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房产情况,我又前往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调查赵某、吴某同住人——被执行人大儿子一家三口及小儿子名下房产,查明以上人员在本市均无其他房产。

  结合上述信息,看来解开本案执行的关键钥匙就在于拍卖房产及拍卖后赵某、吴某一家的安置问题了。

  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吗?如何执行才能平衡申请人、被执行人、其余债权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呢?为解决这两个问题,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召开了一场专业法官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依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唯一住房的执行进一步做了细化,明确了唯一住房的处置条件。涉案房屋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吗?”执行局局长徐景华发出了疑问。

  “经过调查,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唯一住房系面积为200多平方的联体别墅,显然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经过前期的沟通协商,本案申请人也愿意按照相关规定给被执行人方预留租金解决居住问题。”我回复道。

  经专业法官会议评议认为,被执行人以案涉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豁免执行的诉求不能成立。

  本案另一争议点在于安置人数的确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安置人数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根据前期开展的居委会、派出所调查,基本确认上述八人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中,同住人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登记的房产,故从事实层面构成多口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关系,不过被执行人夫妻对其大儿子一家、小儿子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必然存在抚养义务。

  “根据被执行人陈述,其为家族长女,根据家乡风俗,父母主要由长女赡养,其同住的残疾弟弟也需由长女照顾,其大儿子虽已结婚但婚后并未分家独立居住,其小儿子也未分家独立居住,当年购置联体别墅目的也是为了大家庭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对于本案的安置人员情况,我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尊重中华传统风俗文化的角度,希望能得以“扩容”。

  专业法官会议评议决定,在确定安置人数时,对“扶养家属”采用广义的理念,将所有同住人包含在内。

  厘清执行思路,后续问题便迎刃而解。

  交叉执行,一子落,满盘活

  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后,我再次来到了赵某家中做拍卖前最后的确认。

  “章法官来了,请坐请坐。”经过前期多次电话沟通拍卖和安置方案,被执行人的心结渐渐消解。再次来到赵某家中时,我们双方的气氛一改往常的剑拔弩张。

  “谢谢,不用麻烦了,今天我们是过来送达拍卖裁定和公告的,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根据法律规定和你的申请,会在房屋变价款中为你们一家预留部分租金,申请人也对安置方案表示同意,希望你们一家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早日恢复正常生活。”我再次向被执行人进行司法释明。

  “章法官,你也来沟通好多次了,我们都明白。谢谢法院充分考虑我们一家八口的安置问题,我们会配合法院执行的……”

  经议价、拍卖,执行标的顺利以1432万元的价格一拍成交。历时6个月,执行团队终于“啃下”这块执行“硬骨头”。经过财产分配,包括本案在内的3起执行案件,共6名抵押权人得到全额受偿,全国各地14起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被执行人一家也得到妥善安置,一张张白纸黑字的裁判文书化作一笔笔真金白银,飞往了全国多家法院,飞向了20余名债权人……

  电话铃声响起,来自申请执行人。

  “章法官,执行款已确认全额收到了,这几个月辛苦您和各位执行老师了。没想到经过交叉执行,这个案子这么快了掉,真是太感谢法院了!”听到申请人的认可,我的心里感觉暖暖的。

  交叉执行,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交叉执行成为近年来执行领域的重要制度革新。新时代交叉执行唤醒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这一“沉睡条款”,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