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既是树立全国四级法院一盘棋全局观、大系统观的“风向标”,也是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体检表”,更是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指挥棒”。其核心要义是不断完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最大限度杜绝程序空转,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需求与期待。
新的时代方位,新的改革起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公正的司法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质效考核体系。今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审判质量管理指标进行了减量瘦身、减负松绑和优化调整,设置的唯一综合核心指标——“案-件比”,既是树立全国四级法院一盘棋全局观、大系统观的“风向标”,也是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体检表”,更是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指挥棒”。其核心要义是不断完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最大限度杜绝程序空转,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需求与期待。
在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案-件比”是反映法院“一次性解决纠纷”情况,将“案”与“件”进行对比,形成一组数值对比关系,即一个待决争议(案)立案后,需要经历多少诉讼执行程序(件)才能解决。具体来看,“案-件比”中的“案”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数,也就是纠纷数量;“件”是指提请解决的“案”在进入人民法院后所经历的所有审判执行程序。“件”数越多,“案-件比”越高,说明人民法院解决一个矛盾纠纷(案)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件)就越多,人民法院投入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也就越多。
跳出法院视角,从社会、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执行的视角去看待“案-件比”和感受“公平正义”,最核心的落脚点就是“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和“纠纷到我为止”,既让当事人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精力、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矛盾纠纷处理效果,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环节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直观体现。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案-件比”的导向就是引导法官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揽子或一次性解决纠纷,破解程序空转,防止“一案结多案生”。那么,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哪类“案”衍生了“件”?
笔者认为,从一审层面看“案”衍生“件”,一是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第二次、第三次重新提起诉讼衍生“件”;二是管辖权争议一“案”衍生多“件”,立案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对案件起诉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立案后驳回起诉后引起当事人上诉,后因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衍生“件”;三是因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被拆分衍生多“件”,一审上诉后因程序不当被二审发回重审,后续又重新分立多个案件;四是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裁判生效后进行申诉,一审上诉(申诉)案件多、一审裁判被改判、一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多是“案”衍生了“件”的具体表现。从二审层面看,一审裁判案件上诉后多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造成程序多次流转是“案”衍生“件”的具体表现。从再审层面看,一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案”,当事人分别申诉导致再审审查分别立案衍生再审审查“件”多;二是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请再审,经过多“件”审查程序,或当事人不同时间段内向不同层级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分别立案“件”,也有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又依职权再审审查立案的均衍生多起再审审查“件”;三是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裁判作出后,一审程序再审后当事人再次提起上诉衍生“件”。
就执行工作角度看,一是涉及群体性纠纷案容易产生多“件”首执案。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等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刑事案件以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类民事案件,矛盾争议大、容易激化,加之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困难以及履行支付财产意愿较低等因素,衍生的执行“件”较多。二是分期支付财产案件容易产生多“件”首执案。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劳动争议等裁判每隔一段时间固定支付金额的案件,跨度时间长、分期间隔短,当事人自觉履行意愿低,权利方多次申请执行衍生“件”。三是涉不动产类案件容易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开发商的楼盘时,部分房屋所有权已经有权利归属,涉及的相应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件”较多。
“案-件比”指标在人民法院具有全局性、系统性作用。因此,我们要狠抓这一提质增效的“牛鼻子”,以“拼”的思想意识、“干”的精神状态、“韧”的工作劲头,从多个方面齐抓共管减少“案”衍生的“件”,不断优化“案-件比”指标。
首先,积极主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对此,我们要创新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抓末端、治已病,还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
第二,持续强化符合司法管理的审判管理。及时分析研判重大、新型的疑难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统一裁判理念,提高法官审判穿透能力和释法析理能力,减少上诉或再审“件”。对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法官首先汇报类案检索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及上级法院类案观点汇总,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权威参考。
第三,全面践行实质解纷理念。一方面,全力提高庭审和文书质量,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强化事实查明、举证认证、释法说理等功能。另一方面,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与判后答疑,让人民群众看得懂、理解得了裁判文书,提升服判息诉率和裁判自动履行率,从而在根本上上减少“件”的衍生。
最后,强力推进立审执衔接工作。在审判阶段做好预警沟通工作,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分期支付财产案件,在判项方面要充分考虑对后续执行的影响,也要及时告知执行部门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同时,抓好保全工作,督促即时履行。引导当事人提供好财产状况、财产线索材料,做好诉前、诉讼保全工作,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在提高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同时,减少案件进入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数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