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三学生晚自习逃课后沿消防水带滑下楼摔伤
法院:受伤者违反校规逃课且自陷危境致受伤,应自担责七成
2024-08-01 09:5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俐 王芳
 

  校内消防设施管理不严,学生逃课期间擅自放消防水带滑下楼时跌落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日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受伤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担70%的责任。

  小明系襄阳市某中学九年级学生。某天晚自习时间,小明与同学小强逃课来到一栋教学楼二楼教室玩手机游戏。晚上8点左右,学校安保人员将该教学楼一楼楼梯口的大门锁上。晚上9点左右,小明和小强下楼准备回家时发现楼梯口大门已锁,情急之下,两人从二楼放下一条消防水带至一楼,打算沿着消防水带滑下楼。不料,小明在滑到一楼约一半处时,因手没抓紧,从半空摔到一楼台阶处。小强从二楼沿着消防水带滑至一楼后立即跑回家去。约5分钟后,小明被学校工作人员发现,被送往医院急救。

  经检查,小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外伤性空腔脏器穿孔、部分腰椎横突骨折等,在医院住院101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其中学校垫付医疗费13.6万元。小明的父亲遂将襄阳市某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晚自习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在晚自习期间疏于清查学生人数以及对消防设施保管不当对校园安全造成隐患,与小明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明随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和自身的危险行为也暴露了学校在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缺失。

  同时,因小明在事发时已经年满十七周岁,对其个人的行为应具有清晰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对其自身安全亦具有与其年龄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和同学首先是违反校规擅自缺勤自习课到另一教学楼玩耍,发现被困后也未采取呼救等安全求救措施,而是采取用消防水带向下悬吊的方式下楼,将自身陷于十分危险的境地,这也反映了其监护人对其安全教育的缺失,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最终,对小明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定由原告小明及其监护人自担70%的责任,被告襄阳市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校园安全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而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维护,学生自身也对其生命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有效利用监控等设备预判并防止校园内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