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审结福建省首起备用信用证止付案
一公司因仍有其他途径避免损失,止付备用信用证申请被驳回
2024-07-30 09:12: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杜凡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作为交易担保、资信确认、融资支持工具的备用信用证,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省首起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裁定驳回申请人厦门海裕公司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500万欧元的申请,现已生效。

  2022年8月,申请人厦门海裕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购买85辆奔驰S5004MATIC加长轿车的贸易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将采购数量变更为91台,其中LTE版本车辆采购25台,单价为13.9万欧元;5G版本车辆采购66台,单价为13.93万欧元。厦门海裕公司依约向中国某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申请向德意志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德国某公司,经延展后信用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22日,厦门分行收到德国某公司的书面索赔函。德国某公司认为,厦门海裕公司违反主合同项下义务,未付款金额为555万欧元,故申请将备用信用证项下的500万欧元支付给德意志银行。

  厦门海裕公司表示,已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了91辆车的价款,并将电汇收据发送到卖方指定邮箱,案涉备用信用证对应合同的应付款项已支付完毕,德国某公司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启动备用信用证。同时,德国某公司提交的单证存在发票货名、FCR车辆交付时间等不符点,德国某公司要求启动案涉备用信用证构成信用证欺诈,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500万欧元内的任何款项,并提交了保险公司的保单担保。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中止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一方面,从厦门海裕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上看,虽然德国某公司提交的索赔文件与案涉备用信用证在合同编号、发票货名等存在不符点,但仍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的范畴,无法达到可以判定存在单据欺诈的高度可能性。另一方面,经法院向开证银行厦门分行调查了解,该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德国某公司提交的单据与案涉备用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符点后,已告知厦门海裕公司可以拒付。只要厦门海裕公司决定拒付,开证银行即可拒绝接受不符点,进而不对德国某公司支付案涉信用证项下款项。因此,针对案涉备用信用证,并不存在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止付措施的情形,厦门海裕公司仍有其他合法途径可避免损失发生。

  综上,厦门中院裁定驳回厦门海裕公司中止备用信用证项下500万欧元款项的申请。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请求付款,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本案是福建省首起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案,厘清了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传统信用证的本质区别,认定中止支付的审查兼具程序与实体功能,从而完善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裁判规则,改变了以往因对备用信用证性质认识不清而仅作形式审查的习惯做法。本案首先结合当事人初步举证,审查实体上是否具备受益人欺诈的情形;其次,将合同履行争议与信用证欺诈二者进行区别;最后,精研《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惯例,根据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严格区分备用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准确认定备用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备用信用证中止支付的请求权基础等。

  中止支付措施具有紧迫性,法律规定必须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多数法院因超期裁判引发投诉,同时该案类型新颖、涉及立法与司法的空白地带,故受到国际金融、贸易领域的广泛关注。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在不到24小时内就顺利完成各项审理流程,并且线上咨询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意见以及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本案的公正高效裁判既展现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法、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商业信用,为我国成为国际商贸规则及全球治理体系的制定者、贡献者提供了司法样本。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