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强释法说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024-07-24 09:29: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雷
 

  做深做实释法说理,是司法机关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生动实践,是优化司法产品供给、将党的优良传统落实到办案中的具体体现,是持续为业务赋能增效、促改革助发展保稳定的必然要求。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一大法宝和优势,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司法办案中,多数时候并非案件裁定不公,但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或来信来访等,一方面说明当前人民群众诉讼信访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也反映出工作中释法说理还需进一步加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司法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只有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牢风险意识,着眼国家和社会治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局视野,以穿透式思维办案,既严格依法确保案件质量过硬,又把释法说理摆在突出位置,使之成为司法服务不可或缺的环节,才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让老百姓有更多司法获得感,实现办案更好效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只有秉持能动履职,练就融法理情于一体和让公众认同、满意的能力,把释法说理贯通办案全过程特别是调解、审理、执行、信访等重要关口,面对面交流沟通、关怀抚慰,点对点以案普法,推动当事人深刻体悟、感知公正司法,让公平正义直抵人心,才能称为办好案。

  释好法、说好理,让当事人更清楚遇到纠纷“怎么办”,促推矛盾尽早源头解决。我国国情决定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司法机关要承担更实更重的责任,发挥引领、治理功能,主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引导、疏导上用力,在纠纷进入诉讼前应调尽调,谨防可调处的纠纷随意形成诉讼、发生滥诉,让矛盾不激化、少成讼。打官司是老百姓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要抓住这一时机,在诉前接谈中帮当事人把事实捋清、权衡诉讼利弊、询问和解意愿,让其有心理预期,考量利害关系、斟酌后果影响,更清楚该怎么办,理性选择最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案。要把握好界限、底线,积极引导、推进民商事、行政类纠纷通过各类调解组织、途径协商化解,让司法资源用到最紧迫之处。要创造轻松的氛围空间,营造“讲理”的环境空气,把问题摊开谈开,给冲突“降温”,有效缓解当事人焦虑,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情绪,以免意气用事、人为升级矛盾。要廓清迷雾、正本清源,剥茧抽丝般深度探究矛盾成因及发展脉络,注意找准背后症结,以合适的策略方式进行劝解,做通思想工作。要用好群众工作方法和经验,熟悉人情世故,敏于、善于洞察当事人所思所想,聚焦实质正义、核心诉求、棘手问题,肯下功夫、肯花精力劝导解说,细致入微、深入浅出讲好法理事理情理,最大可能争取双方达成和解,使纠纷更便捷高效处理。

  释好法、说好理,让当事人更明晰争议焦点“是什么”,促推解纷取得实效。个体之间基于年龄、知识、经历、立场等不同,很难对同一事物有相同的认识,理解的角度、评价的尺度通常存在差异,多元化社会条件下人的认知更是多种多样。这就导致当产生问题时,往往各执一端、各有一套说辞,停在自我的分析框架里。法律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代表的是国家的态度、社会的取向。法律指向公平正义,申明了普遍价值判断和对公民行为的具体要求。人与人虽认识不同,但都要尊法守法,遇到纠纷时用法律来判定,必要时采取诉讼手段解决。当纠纷难以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后,要在审理时尤其是一审时就充分释法说理。在初讼中做足释法说理是防止衍生再讼、信访的关键。审理中,要查明事实、吃透案情,诠释好审判理念、裁定思维,围绕要害问题,深刻剖析、清晰阐述,使当事人从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准实质法律关系,使争议问题在法律层面得到澄清。这是因为,当事人通常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又身在其中、陷在里面,重点盯着自身利益,有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诉请是否正当、诉由是否合理甚至不知官司因何而起,同时也多以朴素的价值观、是非观来评判裁判是否公正,以个人直觉、想象代替法律思维。释法说理,就是要于言谈中摸清当事人心思、意思,透过表象找出纠葛根源,打通当事人的认知堵点障碍,就是要激浊扬清,彰显社会正气,使当事人分清曲直对错、走出误区偏差。释法说理,不能绕过问题、避而不答,不能拐弯抹角、含糊其辞。要关注、回应当事人所关切,通过辨法析理,精确定分止争,快而准地将潜在再讼、信访消释在萌芽状态。

  释好法、说好理,让当事人更知晓服判息诉“如何做”,促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案子宣判后,能否得以顺畅执行,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服判。只有对判决认可了、信服了,才肯愿意配合执行。而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有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不会因裁判于法有据、裁决正确就自然而然予以认同。释法说理的特殊性就在于既要维护既有裁判的权威性,又要立足实际,沉下心、耐住性,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逻辑、可接受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思想困惑,做好“后半篇文章”,传递司法的温度力度。审结后如遇当事人有异议,要及时做细答疑解惑,用好案例库、裁判文书网,发挥好典型案例、示范判决带动治理一片作用,通过同类案件让公平正义可视、可对照,让当事人发自内心服从裁判结果、心甘情愿执行判决。一纸判决给了胜诉方正义,却不一定能去除败诉方心里的疙瘩,怨气没有解开,分歧也就没有真正了结。释法说理,就是要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形成同理心、共情意识,在接触交谈中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其听得进去,跳出认知局限,妥善做到既解案结又解事结、心结。绝不可不重视,把判后释法说理当作烫手山芋,满足于完成任务、结案了事,事不关己、一判了之,对有关的其他事项视而不见、漠不关心。要真正通过释法说理避免矛盾积累、问题缠绕、结怨结仇。

  释好法、说好理,让当事人更了解裁定败诉“为什么”,促推息诉罢访。涉诉信访的源头在审判。有的案件虽公平公正办理,但因释法说理不到位,未把判案根据讲清楚,未对判案要旨展开,以致于办案人员自我感觉与当事人、社会感受不尽一致,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佳。不少再讼、信访的产生,最初就是由于当事人听不懂法言法语,不明败诉原因而认为裁判不公,随之初讼引发再讼乃至由“诉”到“访”,出现案生案、案生访“旋转门”现象。因而,自洽不是目的,仅仅依法办结案件还不够,还要勤于办一案释好一案,让术语易理解。质疑本质上是监督。在办理涉诉信访时,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站在当事人角度,仔细倾听心声、想法、冤屈。若经审查、甄别没有发现原审问题,要尽快答复,该给出明确结论的敢于给出,直言不讳把法理情讲透,做好心理疏通,让当事人明白缘故、定心稳神,不给其留下错误念想。要结合诉求,增强答复内容的针对性,减少模板化的形式回复,多给予实质性答复,提高答复质量,全面准确解答当事人疑问,最大限度减少其对司法不公的担忧。其中,对于疑难复杂情形,务必要说清案件性质、情节及法律适用;对于改判情形,要解释好为何前后裁定不一致;对于驳回、维持原判情形,要进一步让其清楚事实认定及不予支持的理由、依据;对于司法程序、信访程序终结情形,要阐明还可通过何种渠道表达诉求、获取帮助。绝不能虚化、做空信访处置,抱着打发了事的心态,办信一回了之、接访一劝了之。要认真对待,切实以解剖麻雀的耐心、“钉钉子”的精神依法逐项讲清道理,巩固办案成效,防止问题积重难返,初信初访演变成重复信访、缠闹信访。

  法治文化重在传播普及、贵在耕植心中。每一次释法说理都是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都是在播撒法治种子、推动法治理念生根。释法说理,既是办案工作的拓展延伸,也是办好案的应有之义,更是自觉将人民至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外化为作风,以法治智慧凝聚人心、维护司法公信的现实需要。当然,当面释法说理很难,但矢志守心,再难也要做。办案人员要永葆赤子情怀,如我在诉、如我在访,做到释法说理不推脱、不等待、不冷漠、不敷衍、不歧视、不机械,努力把诉源、执源、信源、访源治理功课做到极致,在释法说理中改善工作效能、增进群众感情、促进社会进步,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