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完预付卡后,正常享受服务却成了“奢求”。消费者王小旭在办理健身预付卡后,碰到了门店经常歇业、未经告知随意计算课程有效期、再交费才可继续使用原有卡等头疼的问题,经屡次要求退费不成,王小旭将经营者活力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退还剩余全部未使用服务费5700元。
王小旭在活力公司购买私教课程70节,有效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因教练安排训练计划课程不够,王小旭于2021年7月再次购买活力公司40节私教课,总价15000元,有效期自上次购买课程使用结束开始计算。课程有效期期间,活力公司门店多次闭店,王小旭无法按原定计划上课。2023年4月联系约课时,被告知课程已于2022年12月过期,剩余未上的22节课需再次购买新课才可激活,但王小旭对课程有效期起止时间并不知晓,后其多次向活力公司主张退费均未果。
活力公司辩称,其与王小旭的第二份合同有效期是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王小旭主张退费时,课程有效期已过,此前因闭店已为王小旭延期至2022年12月,不同意退费,仅同意继续为王小旭提供课程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王小旭购买的课程尚未消费完毕且未经告知同意的情况下,活力公司即开始计算新购买课程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计算标准缺乏合理性。且活力公司后续虽为王小旭延期课程有效期,但其多次闭店,延期时间并未完全涵盖健身房停业时间。
虽然王小旭与活力公司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但其中约定的私教课程有效期限,系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签订合同时,活力公司未就此条款向王小旭作出风险提示或合理说明,未全面充分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活力公司亦未就有效期计算标准、延期等事宜提前告知王小旭。
双方商议过程中,活力公司虽提出可继续提供课程服务,但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双方对能否上课以及是否退费已经发生争议且久拖未决,继续履行的彼此信任基础已不存在,王小旭亦表示不接受继续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活力公司向王小旭退还剩余未使用服务费57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单用途预付卡常见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尽管更加便捷,但在掌握预收资金的情况下,经营者更具优势地位,提前跑路、擅自停止经营、不合理扣费、强制性续费等不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的风险性行为屡见不鲜。
本案中,活力公司在与王小旭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对课程期限、起算方式等重要内容提前告知、说明,课程实际起算时亦未告知王小旭,侵害了王小旭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显著、合理的方式,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类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充分注意并知悉相关内容。
实践中,经营者通常采用突出标注的字体或下划线方式体现。在个案中,“合理的方式”具体要视情况而定,应能达到引起注意、提请强调和吸引对方关注的程度。消费者亦享有请求经营者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的权利。
具体到预付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经营者义务作出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消费者因经营者不按约履行合同,要求退还预付卡中未使用金额而引起的纠纷。各地对预付卡经营企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预付卡退费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应当依据优惠后金额退费,还是原价退费发生争议的情况,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本案中,活力公司未尽合理说明义务、不合理计算使用期限等行为,均属于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应予退费的情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