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电脑出现问题,会让大多数人焦头烂额,毕竟上面存储的数据资料太多,这些资料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及生活。但当选择专业人士维修时,反而把部分文件或资料弄丢了,又该怎么办呢?
丁先生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销售部维修,销售部未经丁先生同意,私自将电脑硬盘格式化,电脑中存储的编程软件、结婚照片、录像及其他文件全部丢失,无法找回。销售部承认其确实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中间也与丁先生有过沟通,在尝试恢复后,电脑中没有找到任何文件。
销售部主张,在维修之前,曾建议过丁先生暂不维修,丁先生说电脑中有文件,销售部遂提议丁先生把硬盘拿走,但丁先生说先将硬盘放在销售部。之后,销售部对丁先生的电脑进行了主板维修,开机进行测试时发现无法进入系统,重装系统后里面没有任何文件。丁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6万元。
销售部认为,可以对丁先生的文件丢失进行一定赔偿,但是其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只能基于维修费的数额300元赔偿3倍,共计900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先生与销售部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销售部应当按照约定或行业规范提供维修服务,丁先生应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部在维修过程中将丁先生的电脑硬盘进行格式化,导致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销售部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在格式化硬盘前将维修方案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丁先生,获得丁先生同意后再进行相应格式化操作。销售部虽然声称已提前告知,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丁先生对电脑中编程软件、结婚录像和照片丢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结婚录像及照片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但对丁先生有一定纪念意义,故支持丁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最终,怀柔法院判决销售部赔偿丁先生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脑数据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当然受到民法保护,自然人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修商接受顾客的电脑维修,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应尽到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不仅在维修前应对顾客进行风险的提示和后果的告知,更应该在电脑维修的过程中注意不要对顾客电脑本身存储的电子资料造成损害。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维修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对重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工作或学习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