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到来,奔赴草原体验骑马成为热门选择,但旅行也不全是顺心事。小美在参加元贞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时,不慎从马背摔下受伤,元贞公司却拒绝赔偿。小美遂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共计198257.95元。
小美诉称,其在网上购买元贞公司推出的草原旅游套餐,支付了580元旅游费用。到达草原后,小美参加骑马活动,哪知其所骑马匹突然折返并加速,导致小美坠马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美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元贞公司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0161.66元。
元贞公司辩称,小美参加的骑马项目是下午自由活动中其自行报名自费参加的项目,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且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骑马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小美主张的赔偿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参加与元贞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骑马受伤,元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马属于可选活动时,应当对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谨慎选择,故小美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元贞公司的赔偿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元贞公司赔偿小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98257.95元。
宣判后,元贞公司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元贞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组织者,对其组织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元贞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小美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美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参加的活动负有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失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
如选择跟团出行,应留意旅游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仔细阅读旅游公司出具的安全提示,对相关活动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对于骑马、攀岩、跳伞、蹦极、滑雪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相关知识储备,谨慎选择,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如佩戴头盔等护具,降低受到人身损害的风险。如不慎发生人身损害,需注意留存旅游合同、消费凭证、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