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先有意刁难、再无故调岗、最后辞退我,我要维权!”
“是你工作重大失误在先,我们只是正常调岗,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情形。”
到底是劳动者过错还是用人单位过错呢,这场劳动争议到底由谁来“买单”呢?
原告张某系原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名医护工作者,因其在履行职务中存在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导致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损失。随后,卫生服务中心做出张某岗位调整决定,因其未到岗,中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某立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因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故诉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绩效和未发工资。而该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情形,仅同意支付张某工资、绩效,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且就张某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也申请由张某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做出的岗位调整,符合当时工作需求,并无不当,且该中心已经发布公告说明调岗理由,调整后的岗位也并非张某无法胜任或超过合理强度,在此情况下,张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中心根据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不构成违法解除。
同时,张某作为一名接种科室护士,未核实准确接种者姓名而打错疫苗,在履职中确实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卫生服务中心经济损失,所以张某应有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张某绩效奖金、未发工资两万余元,张某赔偿该中心相应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但也要受到合法、合理性的制约,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而作为劳动者,也要对自己所处职责认真负责,不能想当然以为“劳动者既然处于弱势,便谁弱谁有理”,防止自身的片面认知、过度维权等行为,这样才能促进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