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牢“套路贷”的防护网
2024-07-10 08:55: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建兵
 

  “套路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种诈骗活动,在不少地方存在,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很多受害人当初借了几万元的“小贷”后,却深陷“套路”。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因此,对于“套路贷”的打击,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套路贷款”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根本不是小贷、普惠金融,其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甚至恶性程度远超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

  要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监管机构应对相关企业的营业范围与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通过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将违法犯罪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要严格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对出现的暴力催收行为,应当依情况按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或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等严惩。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