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理解的三个维度
2024-07-04 09:34: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建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正确理解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核心要义,准确适用公司法修改条文,对于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一、历史维度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的颁布,确立了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企业称谓同时相伴随的公司也正式登上法治舞台。

  一是从无到有。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三种私营企业形态之一。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在前述两个规范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经验教训,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正式出台,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二是从有到优。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经历了2005年和2023年的两次修订、1999年、2004年、2013年与2018年的四次修正,对于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精益求精。本轮公司法修订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从我国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律的通行规范,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理论维度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和举措。

  一是引入新理念。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厚植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敢闯敢干,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公司治理离不开股东、董事、经理等各方的协力,公司既不能随意慷他人之慨进行财务资助,也要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尊重董事对公司的独立经营决策管理。

  二是提供新选择。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选择,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制扩展到取消监事会,引入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治理新模式。公司可以发行面额股和无面额股、普通股和类别股、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允许股权、债权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和债券,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允许特定情形下的非同比例减资和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新增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制度及救济程序、电子通信方式参与会议与表决、股东遭受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董事责任保险等。股东可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完善双重代表诉讼程序,增加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三是理顺新关系。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关系,扩大了法定代表人一职的人选范围,该职务可以自主辞任或解任。股东会的权力限于法定和章程的规定,经营管理公司的职权应当由董事会行使。实际行使董事职权、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要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催缴出资和股东失权、公司清算中的管理者角色,强化董事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及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的同时,增加关联交易等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和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强化职工民主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实践维度

  公司法的生效实施需要处理好新法与旧法(司法解释)以及与民法典及其他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关系,顾及该制度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影响,确保适用时不偏离立法原意。

  一是保持体系协调。民法典中绿色原则转化为公司的经营准则,表现为生态环境保护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民法典关于法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决议撤销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之职权限制、职务行为效力、用人单位责任、同一主体责任承担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规定都在公司法修订中得到统一。落实证券法关于债券发行注册制的规定,公司只能发行记名债券,明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股权,确保公司股份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与证券法规定相互协调的同时,保持与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外商投资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衔接适用。

  二是吸收实践经验。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或第三人的注销承诺责任、发起人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实责任、瑕疵出资和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决议不成立及裁量驳回、股东知情权的辅助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置备文件材料的赔偿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时间、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董事解任赔偿等规定,都在公司法正式条文规定中得到确立。《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履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权变动、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人、股东派生诉讼、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同效力等问题,也在公司法中得到回应和细化,有利于未来司法裁判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关于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涤除、1/2以上是否包括本数的争议、股东权利自股东名册记载时行使等,无不体现了实践推动立法进步和完善。

  三是回应监督管理。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登记程序和公示事项内容与范围,发挥公司登记公示效力,降低交易成本。登记机关要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引入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方便公司退出。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的要求,实施企业债券发行注册制,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专门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为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