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26日7时左右,职工尚某某从单位下夜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不慎摔倒致双膝受伤,随后其继续骑行至居住村庄的早餐店吃早餐,十几分钟吃过早餐后,欲前往镇卫生所检查双膝。当日8时左右,在尚某某骑电动车去镇卫生所途中行至一路口处,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尚某某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8月20日,用人单位就尚某某死亡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尚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尚某某父母即本案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分歧】
对尚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尚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尚某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没有争议。其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看其所受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尚某某在下班后回到居住村庄吃早饭,并未回到家中,下班过程尚未完成,属于下班途中;吃早饭属于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双膝受伤去就医属于特殊情况,该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其下班路线有所变化,但是及时就医符合常理,因此,前往卫生所检查的路线属于合理路线,属于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尚某某下夜班途中吃早饭、就医没有改变其下班的目的。吃饭是职工维持日常生理所必需的行为,特别是下夜班的职工在到家前吃早饭,符合常理。尚某某清早下夜班回家途中吃早餐不影响对下班途中的认定。其双膝受伤,需要尽快就医,这一特殊情况的出现,使得尚某某在吃过早饭后去镇卫生所检查,成为其正常的生理需求。
第二,前往镇卫生所的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对合理路线的判断,除应考虑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的变化外,还应对偶然性意外事件的发生,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尚某某骑电动车下班路上摔伤双膝,属于偶然性意外事件,在早饭后、回家前,前往镇卫生所检查治疗,属人之常理,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标准,且其选择的是距离较近的镇卫生所,属于合理路线。
第三,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尚某某7时左右从公司下班,路上摔伤,其在较短时间吃过早饭后欲到卫生所检查就医,途中8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从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仅经过一个小时。在此期间,其吃早饭、就医均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未花费过多的时间,因此,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
综上,尚某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