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的耐心调解,自从事故发生后我都没睡过一天好觉,要不是你们,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近日,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交通庭妥善调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官主持下,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4月,王某驾驶机动车与翟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逃离现场。交警大队作出王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当日,翟某被送进医院治疗。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翟某向涞水法院起诉。
接到案件材料后,法官多方了解案件主要情况。经调查,该机动车登记于甲公交公司名下,仅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已经全部赔付。法官考虑到交通事故给翟某造成巨大痛苦,双方就医疗费长期协商未果,对立情绪严重,判决后巨额赔款恐难以执行到位。法官认为,双方如能在庭前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双方诉讼时间、精力,减少诉累,更有利于受害人顺利拿到赔偿款。于是,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翟某起诉主张2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只愿赔付10万元。调解工作异常艰难,一度陷入困境。为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法官利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析理。法官分析,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对于本案责任划分并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赔偿金额方面。据此,法官与双方的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经过多次耐心调解,赔偿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元。
赔偿款如何支付,双方再次争执不下。被告首次只能支付5万元,原告要求必须支付10万元,经过法官一再努力,原、被告之间自愿达成调解:
1、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当庭给付5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
2、如逾期未履行,被告王某按赔偿款200,000元给付原告翟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