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刑事审判程序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发展方向
2024-06-28 10:1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曦
 

  在刑事司法领域,审判是解决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争端与纠纷的终极程序,它确定了案件的定罪量刑,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因此备受关注。刑事审判程序中涉及控辩审三方的权利(力)关系,直接干系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一旦处之不慎,可能带来权力的滥用和权利受侵害的风险,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正因如此,如何构建起符合法治化和现代化要求的刑事审判制度,平衡其间的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促使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点。针对这一命题,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新近出版的专著《刑事审判程序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对其展开了细致的研究和有益的探索。

  本书是高通教授近年来关注、研究刑事审判程序的成果集合,也是一部深入探讨现代法治社会下刑事审判程序改革发展方向的学术佳作。作者凭借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对司法实践的长期观察,对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和现代化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剖析。在本书中,作者首先从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庭审实质化入手,有针对性地讨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以及知识产权犯罪的自诉制度三个重要问题,进而反思了刑事审判中庭审实质化的制度困境与完善出路。其次,基于作者对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以及合意模式构建的长期关注,本书第二章以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为研究对象,尤其深入地讨论在速裁程序中是否能够降低证明标准这一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有争论的问题,提出合理调适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鲜明观点。再次,在本书第三章中,作者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思路,探讨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传统、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这三个问题,探索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真正契合其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特殊阶段的法治化属性要求。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本书直面数字时代给刑事审判程序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尽管作者在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转型问题上已有宏大的研究视野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本书在此章中采取“小切口”的研究方式,以在线庭审为切入点,讨论智慧司法改革对刑事审判在证据形式、事实发现方式、庭审程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由此探究在线诉讼等新型技术与刑事诉讼如何在协调法治化与现代化的前提下同向发展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本书以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为主线,将刑事诉讼领域长期以来受人关注、存在争议的理论与制度问题串联起来,使其成为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研究对象,从而形成了这样一本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具体而言,本书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理论性强。围绕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的命题展开论述,需要透过司法实践和制度规范探究其背后的原理。刑事审判制度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演进,其合理运作有赖于基础理论的支撑。而一个国家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否与这些基础理论相契合、相匹配,是判断该制度是否符合法治化、现代化要求的重要标准。本书在研究相关制度时就极其重视将制度、规范置于刑事审判的基础理论、基本原理的框架下展开探讨。例如,本书在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时,就以正当程序、程序参与等原则以及证实主义事实认定模式为标尺进行衡量;再如,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是否应当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问题时,从证明模式演进的视角讨论其合理性。如此一来,本书的研究突破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桎梏,实现了对具体制度的研究“拱卫”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主题的效果。

  第二,关注实践。本书展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却并没有将研究局限于理论的“务虚”讨论。相反,作者的研究是以其对实践的充分关注和细致观察为基础而进行的。这种关注实践的特点在本书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研究对象方面,无论是法官庭外调查权、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还是在线诉讼,都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以这些问题为研究对象,使得本书对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的研究是针对“真问题”展开的,体现出作者在研究对象选择方面眼光之犀利。二是在研究方法方面,作者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自诉制度和刑事速裁证明模式展开定量分析,以数据为论据,分析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实效,从而使得研究具有坚实的基础。

  然而仍需指出的是,尽管本书的研究已然相当全面,但在刑事审判程序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命题之下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关系。尽管“以审判为中心”是基本常识,但在实践中刑事诉讼的程序惯性仍难以遏制,侦查、起诉甚至监察调查程序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在审判阶段极难被推翻,使得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面对此种现实,如何调整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关系,就成为研究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更为合理的解释,通过调适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进而调整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关系;另一方面应当对监察调查结论对审判程序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确保监察调查终结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坚持“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审判程序法治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刑事审判程序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尽管在内涵上存在重叠交叉的部分,但二者并不同义。二者不但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在其实现方式上也存在明显区别。法治化的目标要求刑事审判程序契合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权力制约等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而现代化的目标则要求刑事审判程序在宏观上符合制度发展的潮流,在微观上作“器物”之革新。于是在二者的关系上,应当将法治化视为现代化的基础,并将法治化作为评价刑事审判程序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标尺,从而在平衡二者关系的前提下探索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审判的传统理论与数字时代新需求的关系。当前我们正处在工业时代与数字时代交界的路口,社会生活方式正在经历急剧的变革,犯罪的形态也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于是形成于工业时代的刑事审判传统理论未必能够适应数字时代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新需求,可能需要根据数字时代的新需求进行必要的调适,例如新技术的引入是否给传统刑事审判控辩审三方结构造成冲击,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新型权利的兴起是否导致刑事诉讼权利体系的扩张等,这些都是研究刑事审判程序的法治化与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刑事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着区别于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的“低容错率”特征,一旦出现错案,就意味着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最重要权益的错误剥夺,也意味着司法的公正、权威受损,兹事体大。如何依照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程序,构建起能够保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刑事审判制度,在可见的未来仍将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核心命题。对于这一命题,本书已经进行了具有创新性和建设性的研究,但“路漫漫其修远兮”,仍需要研究者长期不懈的探索。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