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飞逝,转眼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20周年了。而在该法出台之前,我当时所在的广东省东莞市唯一的基层法院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已设立了专门的交通事故审判庭。
上世纪90年代,东莞走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外来务工者多,本地和过境车辆多,交通事故也多。交通事故案件往往诉讼主体多且容易遗漏,赔偿项目多且计算麻烦。一份判决书上,有时光是受害人、肇事司机、登记车主、实际支配人的信息就是满满几页。为查清案情,有时法院还要向交警部门借调事故资料。因案件难办、人手紧张,各人民法庭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影响了办案质效。
1998年1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设立首个交通事故审判庭。成立之初,庭里仅有4人。2003年3月,法院机构改革,交通事故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下简称民三庭)。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废除了交警两次调解的前置程序。由于减少了这个“缓冲带”,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直接涌到法院。而在此前的几个月,为了及早应对“案件潮”,院里从其他部门调了多名干警到民三庭充实办案力量,我也是其中一员。有段时间办案条件很简陋,全庭30多人挤在3个普通办公室里,一度所有文件柜和抽屉都被卷宗塞满了。这一年11月,我成了一名人民法官。后来,我收到过一封当事人的感谢信。信中,当事人对我们当时“寒碜”的办公环境印象深刻。
我在这里待了三年多,便轮岗离开了。但这段办案经历对我的人生有着重大影响,让我深深体会到生命的脆弱和无常。可以说,没有一个受害人和肇事者不是抱着“事情不会发生在我头上”的侥幸心理的。
2019年,因内设机构改革,东莞二院民三庭不再为交通事故审判庭,交通事故案件也改由其他部门非单独集中审理。而且,东莞其他两个基层法院也在不同时间均撤销了专门的交通事故审判庭。而交通事故保险和解做法也早已变得常见,遍布全国南北诸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