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05 10:10: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前一天,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案例发布,引导群众、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江门样板提供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

  案例一

  私设暗管排污,逃避执法

  腥臭的污水在地面流淌,周边群众经过都掩鼻而走……很难想象,这是一座活鱼制品加工厂。

  2023年4月,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工厂企业配套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隔渣池生产的废水经管道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直接排入厂房北面的泥沟内。监测人员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出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最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通过私设潜水泵连接软管、PVC管的方式,将废水处理工序中段产生的废水抽出地面,流入雨水渠从而进入外环境,存在通过逃避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该企业采用白天停工、凌晨作业的方式规避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上,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例二

  智慧监督揪出“合格黑烟车”

  去年10月,在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上,恩平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收到了一起预警信息: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排烟管冒出阵阵黑烟。据此线索深挖,发现恩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并作出罚款12.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托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的案件。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地推动了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案例三

  水源保护区旁的巡回审判

  2022年底,雷某明在开平市大沙镇某村狩猎1只活鸟领角鸮。同年,雷某明为狩猎野猪,从网上购入狩猎法规禁止使用的捕兽夹等猎捕工具。2023年8月,雷某明使用上述工具到当地某处深山(禁猎区)再次进行狩猎。其后,雷某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据核算,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74万元。

  今年5月27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案发地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部分全国、省、县、镇人大代表及当地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雷某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和生态发展区非法狩猎引发的生态环境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对引导当地干部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双碳”实验室“大咖”担任陪审员

  郑某等人是非法采砂惯犯,多次到新会区崖门镇某水域(禁采区)从事盗采河砂活动。黄某在明知郑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等人为其盗采的河砂提供运输服务。经核算,黄某参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694.23万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犯非法采矿罪,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黄某应在346万元范围内就生态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引入江门“双碳”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为案涉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核定提供专业支撑,有利于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特定专业领域从业人员在监督、验收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作用,为司法审判助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智慧支撑,是江门法院加强专门化制度机制建设、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的积极探索。

  案例五

  “三合一”审判环境资源案件

  某科技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组织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生产废水通过抽水泵和软管抽排至外环境,并在露天堆放13个性质为危险废物的润滑油空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查获,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罚款72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结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科技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施行后由“三合一”合议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侨乡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服务绿色低碳发展。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