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 被判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24-05-29 09:42: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谢薇 向丹丹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销售添加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品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销售方违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买方合法权益,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1720元。

  王某是一名微商。钟某通过微信在王某处以3172元的价格购买了12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的减肥产品。在服用该减肥产品后,钟某出现身体不适。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2021年10月已被国家宣布停止生产销售的原料西布曲明,食用该产品后会出现心慌、口渴等副作用。

  钟某认为,王某所售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产品包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曾发布声明,称网络销售的该产品属于冒用其公司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假冒产品,即王某向其出售的是“三无产品”,应予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王某确认销售事实,但表示案涉产品系其偶然在微信上看到部分外地经销商发布的相关广告,遂在其个人微信平台上以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其不清楚产品的合格证情况,只是偶然看到案涉产品并采购销售,不同意赔偿。

  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番禺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番禺区法院向案涉产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产品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产品生产情况。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表示:“案涉产品包装所注明的生产厂家原系其辖区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企业,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9日经审核注销,后于2020年6月变更了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且该生产厂家在合法存续期间从未生产过标识为案涉产品名称的产品。”

  番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减肥产品中标明的生产许可证于产品标明的生产日期前已注销,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亦未更新,钟某主张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事实依据。王某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合格证情况,亦未举证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了钟某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退还货款外,王某还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钟某退还货款3172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172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