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情感纠纷私自调查他人家庭住址、开房记录等信息,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判决侵权人熊某停止侵权,删除已经获取的信息,在《重庆晨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程某(男)的母亲曾欲将熊某(女)介绍给程某交往,但程某和熊某见面后明确表示拒绝。
此后,熊某认程某的母亲为干妈,并与其一同居住在程某家中。后得知袁某(女)和程某系情侣关系,熊某认为袁某勾引了程某,将其视为情敌。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熊某以害怕其干妈上当受骗为由,在未经袁某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私自调查、拍照等方式,获取了袁某的酒店开房信息、家庭住址、租房地址等个人信息,并非法保存袁某的社保卡照片。
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熊某停止侵害,全面删除非法获取袁某的所有信息,并在全市公开发行的《重庆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的行为以刺探袁某个人信息的方式,侵害了袁某的隐私权,遂判决熊某停止侵权并删除已经获取的信息,在《重庆晨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熊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个人对隐私享有隐私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本案中,熊某私自收集的信息中,医保卡信息、购买房屋信息、租房信息、开房记录等,属于维护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和私密信息,即个人隐私;户籍地址、照片则属于其他个人信息。熊某收集袁某的个人信息未征得本人同意,收集袁某的个人信息采取的手段为私自调查、偷拍等,因不具有合法正当性和公开透明性而应认定为非法,其行为侵犯了袁某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给袁某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规则,即禁止“一揽子授权”,并要求信息处理者明确告知;二是在取得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也存在限制性原则,即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三是对于非基于个人同意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在遵循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应严格限制使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