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要加强沟通联络
2023-08-30 08:3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文建秀
 

  坚持系统观念,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之一。全面协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注重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好金融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实现发展质量、效益、安全相统一。准确把握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亦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金融审判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推动实现我国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统一价值理念,维护金融秩序。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涉及经济个体,还关涉到资源配置以及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均衡。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秩序,需要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例如,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作为党中央的重要部署,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均需要在具体的司法、执法之中予以严格遵循。此外,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亦属于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共同价值理念,也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通过统一价值理念,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可以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形成合力。

  遵循有机统一理念,妥善处理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金融案件的审理具有复杂性,除民事层面的争议审理以外,金融监管执法也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异议与行政诉讼,极端情况下还会引发金融犯罪的公诉与刑事审判,进而涉及刑民交叉情形,如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担保合同纠纷、集资诈骗罪与存款合同纠纷。对于此类多种程序交叉复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遵循有机统一的系统裁判理念,加强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协调,确保处理逻辑一致,审判结果相互协调,行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后果、民事责任承担之间分配有序、逻辑顺畅,避免不同程序之间的裁判结果发生冲突。

  发挥稳预期作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对于商业主体基于真实交易意愿,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所进行的交易,赋予其确定性的商业预期和利益保护是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对于任何一项金融交易而言,促成合同的签订均需要当事人投入时间和成本,但如果合同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就会带来诸多弊端:一是会抑制当事人的合理交易需求;二是会增加交易成本,例如当事人可能会通过签订抽屉协议、设计复杂交易结构、拉长交易链条等方式试图规避合同无效的后果,不仅使原本清晰、简单的法律关系复杂化,也会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三是会放大当事人的投机动机和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在继续履行合同对己方有利时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利时便主张合同无效。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的稳预期职能,秉持保护合理交易的理念,审慎处理合同效力问题,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有效指引,使当事人知晓其签署的合同在面临司法效力审查时将会得到何种评价,其拟定的合同条款能够在将来产生纷争时保障其权利,提高法律裁判的可预期性,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法律资保部)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