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做好刑事审判“后半篇文章”
2023-08-28 09:17: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兆忠
 

  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党的中心工作和治理大局,能动司法、积极履职,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转轨,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持续下降,新类型犯罪等轻罪案件则有所上升。刑事审判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手段,既关乎政权稳定和法治大局,也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人民法院应主动融入党的中心工作和治理大局,能动司法、积极履职,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转轨,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我国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整体下降态势非常明显。犯罪态势的深刻变化,决定了刑事审判的模式也要从传统惩罚犯罪向现代治理犯罪转变。从治罪思维到治理思维转变,符合国家犯罪对策转型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人民法院自觉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务实举措。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当好“刀把子”“枪杆子”,对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犯罪继续依法严惩;也要当好“排雷器”“探测器”,对大多数轻刑化犯罪用更加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去化解和预防。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人民法院要不止步于结案,努力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刑事案件多寡是社会治安环境和治理水平好坏的风向标,人民法院要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避免衍生关联案件,久久为功减少刑事案件数量。例如,邻里、家庭和民间矛盾激化导致的刑事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历史渊源和生成机理,是容易激化矛盾、衍生案件、引发信访的重要领域。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运用定罪免刑、非刑罚处罚措施、宣告缓刑等司法资源,把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做深做实,依法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彻底化解,避免可能衍生的二审、再审或执行案件,预防矛盾在未来重复或者更大爆发。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人民法院要努力实现“一案结、类案消”的效果。从近年来屡屡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例来看,刑事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正义感有重要影响,更能获得社会公众长时间、高频次的关注和讨论。因此,人民法院要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多费一点心思,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把刑事审判工作向社会面延伸,从而实现必要犯罪惩治和适度犯罪控制的统一。例如,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危险驾驶、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公开宣判、强化宣传等措施,放大案件所内含的普法、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消弭同类犯罪、教育挽救潜在罪犯,提升人民群众法治素养,促进社会法治意识养成。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人民法院要不拘泥于审案,努力追求“一案结,一地治”的目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笔者认为,刑事案件源头治理可以分为诉源治理和溯源治理两个层次。前者通过刑事和解等,控制和减少刑事案件的数量;后者通过消除犯罪条件、减少犯罪机会,实现犯罪预防。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深入剖析刑事案件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向地方党委汇报、发送司法建议或走访座谈等途径,消除重点领域、行业、人员的犯罪隐患,以实现治罪效果与治理效果的统一。例如,对于企业间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刑事案件,应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历史、发展前景、认罪态度等情况,在依法慎重适用刑事处罚的同时,接受和支持侵权方进行合规整改的请求,促进企业乃至相关行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做好刑事审判“后半篇文章”。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