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点播影院成为犯罪行为滋生场所
2023-08-29 09:0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飞 李艳旻
 

  点播影院因环境的私密、封闭,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性侵未成年人的场所,亟待加强立法规范。

  点播影院是近年来新兴的观影业态,在满足公众“私密看电影”需求的同时,容易因管理不规范等成为犯罪行为滋生的场所,其中潜在的未成年人保护风险更应引起重视。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点播影院遭受性侵犯后起诉点播影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点播影院当庭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此案折射出两个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私密、封闭的观影环境,易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点播影院随到随点影片,两人即可在包间观影,且房间内多设长条沙发,包间墙体隔音,私密性高,满足了部分观影群体的观影需求。但点播影院的这些特性,易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土壤。有的商家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点播影院私密性特点,打“擦边球”,变相提供住宿服务,放松观影登记管理,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登记等相关规定形同虚设,导致未成年人可随意进入,这给企图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是法律意识不足、法律规范模糊,易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点播影院作为对外开放的娱乐场所,近年来有不少未成年人光顾,客观上已成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经营主体。部分点播影院合规经营意识不足,对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落实不到位,甚至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未成年人与他人共同观影时,明知存在未成年人可能面临被性侵的风险,仍放任不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只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报告违法犯罪嫌疑的义务,并未将“点播影院”纳入规范对象。《上海市点播影院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中规定:点播影院应对目测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顾客做到主动问询,若出现未成年人不是和法定监护人同行观影的情况,需要求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及陪同人的身份信息,并做好详细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但这仅仅是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这一行业自治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律法规均未提及点播影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及相关行政处罚内容。因此,点播影院亟待加强立法规范。同时,点播影院属混业经营,涉及公安、消防、文旅、市场监管、电影发行、电影协会、院线等多个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散,监管合力不够,导致存在监管盲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一是强调点播影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观影更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尽到注意义务,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注意义务既可基于法律规定,亦可来源于合同约定及特定情形下的判定。点播影院具有营业性娱乐场所性质,且容易发生变相提供住宿的情况,具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特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这类经营主体在接待未成年人时未尽到包括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报告违法犯罪嫌疑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即应被视为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是强调对观影未成年人疑似面临危险的强制报告制度。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与避免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点播影院在遇到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同观影时,应能够合理预见未成年人在此环境中遭受性侵的可能性,进行主动询问、登记,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这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具有救济功能的事后报告制度,亦是极为重要的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前报告制度。

  三是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企业社会责任。点播影院是新兴行业,影院的持续盈利方式、模式与经营方法仍在市场经营中不断探索,但该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行业标准、规范。点播影院需不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避免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不安全因素与不良影响,如此才能迎来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