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李某、王某A、王某B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两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责令三人在案发水域增殖放流鲢鱼苗5万尾、3公分以上草鱼苗、鳙鱼苗各4万尾;并责令三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0日、15日、17日凌晨,李某、王某A、王某B撑着小船,利用电瓶、逆变器、带钢绳的竹竿组成的简易电鱼设备,在万载县锦江流域非法捕捞河鱼,价值12000余元。另,2021年7月24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李某利用三层粘网,在万载锦江流域非法捕捞河鱼出售至县内某饭店,获利5736元。三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非法捕捞天然水域河鱼,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还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A、王某B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赃、积极通过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教育警示广大公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生物危害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在是实行“长江十年禁捕”的重要时期,为保护水生态环境,设立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