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的出行安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名中学生骑自行车撞伤老人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其及家长赔偿10万余元,并提醒该学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11月24日早上,定南一学生石某某骑自行车上学,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相对方向曾某某正驾驶燃油助力车直线行驶,石某某未让曾某某先行,两人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该事故经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石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曾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住院三十余日,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石某某的父亲垫付了3000元。后曾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某某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曾某某与石某某及其家人就赔偿数额商议未果,遂将石某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由曾某某承担40%、石某某承担60%责任,石某某的父亲为石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曾某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其九级伤残,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曾某某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石某某及其父亲赔付曾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送达该案判决书时,法官提醒该学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家长加强监督和安全教育。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对道路状况的判断能力不足,广大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安全教育,帮助孩子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期间也应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未满12周岁时不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时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驾车时不与同伴打闹、追逐,不多人并排骑行,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