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猛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与该院两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曹某、吴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曹某、吴某明知洞庭湖流域正处在禁渔期,却仍驾驶皮划艇到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孙家岭水域,使用电力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在返程途中被保护区执法人员发现,被告人曹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在逃离现场后的不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查,曹某与吴某共捕得鲶鱼、翘嘴、鳡鱼等各类渔获物256.24公斤,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达169118.4元。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以电力方式非法捕捞造成了国家水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吴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9118.4元。
被告人曹某、吴某作案地点横岭湖自然保护区,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区内物种资源丰富,其可持续发展事关民生福祉。使用电力等方式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失,还破坏了保护区内物种的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为达到以案释法的良好教育效果,湘阴法院邀请了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非法捕捞案件多发区的部分乡镇干部、村支两委委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案件宣判后,张猛对被告人曹某、吴某进行了教育,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宣传,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捕捞案件多发区的镇村干部,要加强与各方沟通联系,为构建多方监督机制出力,共同守护洞庭湖的美好生态环境。湘阴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多维度、多层次融入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进一步筑牢全社会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