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企业字号等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承载着市场主体所积累的商业信誉,特别是“国字头”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是一块金字招牌。为扩张自己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就将歪主意打到了“国字头”身上,以为事儿不大,其实摊上大事。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日,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中央企业。其拥有的图1及图2的注册商标,在全国投资以及基金、票据等金融服务领域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
图1
图2
中湘旺投资控股(湖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湘旺投资集团)于2012年4月1日注册成立,后又陆续独资设立了中湘旺银汇(湖南)财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汇财务公司)等三家子公司。其曾用名为“国新湘旺(湖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将“国新”作为企业字名使用于其单独设立的三家子公司曾用名上。其在官方网站(http://www.crhcxw.cn,由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注册)上,大肆宣称其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集团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中央企业”,并将“中国国新湘旺科创基金”作为其基金服务名称使用,在对外发布的招聘广告中将“国新湘旺”作为其宣传标识突出使用,且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微信公众号在对外宣传其投资、基金、“旺票链”票据服务业务的文章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国国新湘旺”“国新湘旺”。
中国国新公司认为,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有攀附嫌疑,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令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其一,中湘旺投资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基金服务名称列为“中国国新湘旺科创基金”,其中“国新湘旺”为核心词语,起识别该基金来源的作用,然“国新”两字与中国国新公司注册商标(图1)的读音、文字完全相同,添加的“湘旺”不足以与(图1)起到区分作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几者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投资等关联关系,构成近似,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国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网站上、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中国国新湘旺”“国新湘旺”字样,构成具有识别服务来源意义的商标性使用。
另,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站域名设定为“crhcxw.cn”,与中国国新公司注册商标(图2)的英文字母构成、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此外,其曾将“国新”作为企业字名使用,并作为其单独设立的子公司名称使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其与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在共同侵权过程中,大肆虚假宣称其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大型集团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领导”,有明显攀附中国国新公司的主观故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案涉“旺票链”平台的票据贴现、票据融资活动,均未举证证明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批准,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于上述侵权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非法金融业务与中国国新公司有关联,且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了金融交易安全,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结合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银汇财务公司的宣传范围、经营规模,二公司在中国国新公司发出通知后陆续停止侵权等情节,以及应分担支付中国国新公司的合理费用,法院酌情判定二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另,中湘旺投资集团及其三家子公司各自赔偿中国国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中湘旺投资集团对其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湘旺投资集团、银汇财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若经营者恶意攀附其他市场主体的知名商标、企业字名,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及交易安全,损害群众利益,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施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制度最早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时至今日,已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组成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对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不仅打击了侵权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法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效果,还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有效引导各市场主体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