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2日,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也是第59个世界法律日。在两个节日来临之际,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
2020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为牟取利益,在不具备铝灰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朱某良等人处调运铝灰,并通过货运车辆运输至原清流某化工有限公司煤坪倾倒。而朱某良明知陈某钦等人不具备铝灰处置资质,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铝灰交由陈某钦等人进行处置。
同年11月6日,因泡水加工铝灰产生臭味被群众举报,清流县生态环境局对三人行为予以制止,并告知倾倒铝灰要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环保措施,且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处理。然而,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三人并未落实“三防”措施,又继续联系上家运送铝灰倾倒至清流多处偏僻地点。经检测,倾倒的铝灰称重合计2363.24吨,且涉案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2021年11月至12月,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与清流县嵩口镇人民政府共同应急处置现场危险废物,将非法倾倒的铝灰进行无害化处置,共发生转运费、“三防”支出费、无害化处置费共计484698.26元。
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其中被告人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363.24吨,被告人朱某良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2263.24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综合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朱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共计45641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钦、黄某林、黄某华承担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及清运费,合计人民币484698.2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某良在其中人民币464188.3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清流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清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