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江苏省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九百六十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适用缓刑,同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被告人蔡某乙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广东等地雇佣人员从事高仿手表的组装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9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蔡某甲向被告人蔡某丙购买手表机芯,蔡某乙委托被告人韩某某组装假冒“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浪琴”等品牌的手表。
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蔡某君3人受蔡某甲和蔡某乙的委托,自2018年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手表厂内,生产假冒“劳力士”“浪琴”等品牌手表的表壳、表圈、底盖、自动陀、轴承、垫片等配件,并销售给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金额分别达到134万余元、132万余元、65万余元。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消费者也通过商标辨认、选择商品或服务。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名牌手表价格不菲,市场接受度高,却成了7名被告人眼中的“商机”,他们有的通过自身经营的工厂生产“假表”配件再出售,有的专为“假表”提供机芯,有的受雇组装“假表”,还有的销售“假表”牟取暴利,最终本人受到法律制裁,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法分子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有工厂、有技术、有手艺,却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因贪图不法利益而制假售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所有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和谐、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