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审判职能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23-04-06 08:41: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静
 

  强化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职能,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联动共治,对推进新征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直接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进行有重点的率先突破。强化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职能,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联动共治,对推进新征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行政审判工作放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格局中谋划推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推进府院联动常态化,推动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执法、保障政府在法治轨道上依法执政决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一、树立正确理念,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政策的调整,行政审判理念从“监督纠错”“恪守法律判断”向“监督支持并重”“实现依法治理”转变。人民法院必须强化政治责任,树牢大局意识,更加注重行政审判助推依法行政、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的延伸效果。一是正确审慎行使合理性审查权,准确适用比例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尊重行政机关基于自身业务优势所作出的正确认定和合理裁量。严格慎用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权,在帮助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同时,尽量避免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执法造成冲击。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大数据作用,定期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通报行政负责人出庭率、行政机关败诉率、败诉后纠正纠偏情况、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情况等,并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三是强化司法职能前移,积极开展行政风险防范预警、主动参与决策风险评估,定期梳理排查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和矛盾突出领域,会同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研,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助推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官”民和谐关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审判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最终救济制度,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与社会的长期稳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必须严格公正司法,正确处理监督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更有效,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更有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信心。对于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起诉不规范的,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进行释明,帮助其正确行使诉权;对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应从司法视角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法律政策,促使其自觉接受行政管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严守公正底线,依法监督纠正;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向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引导其通过正确的途径救济权利,提出合法合理诉求。

  三、深化诉源治理,联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妥善处理各类行政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力构建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协同推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将绝大多数行政争议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一是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法院不仅要支持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程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指导运用“2(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N(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模式,化解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行政争议。加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与行业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组织的联动配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推动化解纠纷,形成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二是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实质化运作。法院要将平台化解贯穿行政诉讼始终,进一步完善平台受案范围、工作规程、结果运用等制度建设,推动平台运行更加规范、顺畅。加强调解员的选聘和录用,充分吸纳各行业、各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入驻平台,利用其行政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合力。

  四、抓住关键环节,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建设法治政府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和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带头履行法定义务,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态度和担当。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和保障工作,提升行政诉讼庭审效率和质量,加大庭前释法和诉中调解力度,力争将大多数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同时要运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选取典型案件,定期组织负责人出庭观摩庭审活动,开展出庭应诉工作专题授课培训,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和出庭效果。

  五、强化科技赋能,提升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效能。

  人民法院要坚持守正创新,用好科技新工具新思维,推动府院联动数字化,最大限度激活府院联动效能,更好地适应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要积极推进大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构建政府、法院无障碍沟通的多维度信息渠道,打破府院交流信息屏障。推动法院与公安机关、人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点对点”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数据联通共享,实现案件信息查询、财产查控更加便捷精准,执法办案工作更加高效。要充分发挥“数助决策”作用,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归集、管理和分析,定期梳理影响诚信社会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问题,研判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态势,及时向党委政府、各行业领域发出预警和司法建议,以更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共促治理。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