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造性落实、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积极作为。
近期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立足司法职能抓好创造性落实、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积极作为。
一、满足“双碳”目标提出的司法保障新需求
回顾新时代十年,中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从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起步,逐步建立起了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以专门化审判模式为基础、以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支持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绿色司法体系。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影响世界,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了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迫切需要将实现“双碳”目标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各级法院依法严格追究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一些地方法院也在进行积极探索。总体上看,我国涉碳诉讼起步较晚、个案裁判困难较多,过去已有司法政策虽已涉及“双碳”目标,但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司法考量,难以有效应对涉碳案件的多样化与涉碳利益的多元化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迫切需要认真把握绿色低碳发展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内在需求的新使命,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绿色司法工作,将“双碳”目标融入司法理念、案件受理与裁判过程当中。在此意义上,《意见》系统谋划、未雨绸缪,吹响了护航绿色发展的集结号,发出了“双碳”司法的动员令。
二、为“双碳”司法奠定系统性规范基础
《意见》紧扣国家“双碳”目标系列文件构建的“1+N”政策体系,立足司法功能,既注重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又高度重视与相关方面的协同配合,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司法工作动能。
一是统筹法治原则与司法职能。《意见》遵循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念,综合考虑“1+N”政策体系确立的原则、制度,明确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双碳”司法原则。同时,从我国的诉讼体制、司法制度出发,立足审判职能提出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为将“双碳”政策转化司法质效提供了理念、原则和方法指引。
二是统筹法治统一与地方试点。《意见》高度重视当前地方法院在“双碳”司法方面的实践探索,在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规定涉碳案件的具体范围、审判模式与审判机制,既强化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尊重和鼓励地方的有益实践探索。
三是统筹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意见》顺应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同根同源、相互作用的科学规律,建立协同司法体系。加强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双碳”法律制度供给和执行,促进形成系统完备、统一适用的裁判体系。强化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中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采取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
三、着力突破“双碳”司法的痛点难点
《意见》针对涉碳诉讼起步较晚但案件类型多样化、司法经验积累有限但涉碳利益多元化、涉碳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但法律制度和专门司法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以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为目标,着力解决“双碳”司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规则。
一是抓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难点。《意见》第二、三、四部分,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完整梳理各部分所涉及重要诉讼类型和诉讼范围,系统规范相关诉讼要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发力。通过完善司法规则供给,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盯住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这个痛点。《意见》第五部分针对中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现象,聚焦碳排放配额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司法纠纷,厘清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碳市场交易纠纷的受案范围,明确审理的重点案件类型,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审理的关键节点和裁判规则,为中国已经建成的全球覆盖碳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保驾护航。
三是紧紧扭住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个重点。《意见》第六部分立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于服务“双碳”目标的关键作用,强调积极拓展环境司法新领域,构建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明确了重大疑难案件提级管辖规则,在依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熟体系并适度延拓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相关司法资源,形成整体合力,通过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能力建设,为世界贡献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司法方案。
期待《意见》发布后能够得到全面准确贯彻,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认识“双碳”司法规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形成指导案例,为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