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崇法尚德成为广大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化解矛盾的鲜明价值导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还要坚守裁判过程的中立性、无偏私性、裁判的及时性,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让崇法尚德成为广大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化解矛盾的鲜明价值导向。
从“正义实现”到“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当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保障,司法权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的监督下行使。“看得见的正义”必然要求司法信息的公开,以限制司法裁断的恣意放任,保证司法裁判的中立、理性和无偏私。因此,司法公开成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世界通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基点。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就需要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庭审公开是对司法过程的公开,是一种可视化正义。有的学者将庭审直播称之为司法公开最典型和最生动的方式,是“阳光司法塔尖上最耀眼的明珠”,足见其对庭审直播地位作用的高度肯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实现定分止争、体现司法水平、展示法院形象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成为社会成员规范自身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理性解决纠纷的重要参考。
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法律权威的树立,在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人民法院四大司法公开平台,落实我国宪法审判公开原则,不仅把庭审直播、文书晾晒、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更把正义的各个细节充分展示,有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与此同时,作为“案结事了”的重要表征,释法说理在程序正义体系中承载着依法判断和理性判断的价值内涵,被视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组成部分。释法说理也成为从“看得见的正义”迈向“说得出的正义”的关键步骤。司法过程存在着国法、天理、人情的交融博弈,追求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将释明法理、阐明事理、讲明情理作为综合考虑的对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通过释法说理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因此,司法者要善于说理,让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共同成为公平正义的推进因素,让正义进入眼帘,直抵人心。
从“规范自由裁量权”到“统一法律适用”。程序正义对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还可体现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为限制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诸多原则,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司法人员仍然有自由裁量余地。自由心证原则也可视为法官在认定事实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表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当前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成为新时代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类案不同判”是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类案检索、裁判要旨提炼、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强化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等,促进类案同判,让审判权力的运行模式越来越科学合理,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从“法律有牙齿,权力有边界”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防止权力任性,关键在限制权力,让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用权依法、遇事用法、办事守法,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司法权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行使是党和人民之福,违法滥用是党和人民之祸。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腐败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坚持主动、依法、全面、实质公开,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各领域公开,才能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司法公开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了司法担当,架起了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司法的信赖,践行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