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就恋爱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应否返还进行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2020年初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产生诸多矛盾,双方关系破裂。分手时,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之后,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刘某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
原告刘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王某多次向其提出借钱,自己通过微信累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此外,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计花费5.9万余元。分手时,双方经过对账,剔除了节日红包和购买礼物的花费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2万元,并且以上金额存在对应的借条。
被告王某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应属无效。原告给自己的转账以及为自己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借款。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具体到本案中,除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外,还应综合考虑除款项往来外的其他事实,如共同支出的承担约定、购买物品的支付约定等,故原告提供的款项交付虽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借条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3000元,该款项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
因此,奉贤区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许思达)
■法官提醒■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通常是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赔偿一般是于法无据的,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分手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可以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当在事后及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