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容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12-08 10:1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菁菁
 

  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高某限期内支付阳某货款61900元,并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年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加计30%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阳某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生意,高某从事农产品零售业,高某长期在阳某处收购农产品。2018年,高某在阳某处收购黄豆,经结算,高某尚欠阳某货款14476元。2019年,高某再次在阳某处收购黄豆,并向阳某出具一张收据,载明高某欠到阳某货款47424元,两笔货款共计61900元。后多次催讨,高某一直未付,阳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阳某与高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阳某提交了收据与录音资料,可以证实阳某向高某出售黄豆后,高某尚欠货款61900元,高某对所欠货款金额亦予以认可,可以认定阳某、高某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高某所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阳某要求高某支付货款61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该院将起诉立案之日作为可确定的逾期之日,同时高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