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取得了新的历史性成就,在思想理论上的集中体现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根本的就是要贯彻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具体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真理力量和实践品格,从中探寻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好审判监督程序纠错职能的根本思路、重要方法和具体路径。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法治的权威和内生动力来自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征是人民性,人民立场是贯穿始终的根本立场。深入学习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始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就是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要立足于此,才能让法治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和行动自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包括审判监督在内的各项法律监督制度的职能作用,及法律规定的重要程序制度的价值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希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反映其合理合法诉求,畅通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管道,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努力打通为人民群众诉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行使申请再审和申诉权利更便利、更迅捷。要在具体审判监督工作中,善于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针对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劳动争议等民生纠纷申请再审和申诉较多的突出问题,要用心用情用力积极化解人民群众的民生难题,切实为人民群众纾困解难,同时积极回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司法服务产品,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共享法治建设红利。
二、坚持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即依法纠错。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和化解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经过诉讼使有争议、不稳定的生活关系恢复到一个新的平衡,使发生扭曲的社会关系得到矫正,以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即为终局裁判,具有强制力和既判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不仅约束各方诉讼当事人,而且还约束其他非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必须首先要贯彻落实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特别是两审终审制度的独特地位,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这不仅是遵循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否则过多地启动再审程序,否定和推翻生效民事裁判的效力,不仅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也不利于社会纠纷的终极解决,进而造成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等常规性的审判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通过再审制度和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从而使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究其实质是一种补充性的事后救济手段和程序,必须坚持民商事再审程序的有限性和补充性原则,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民事诉讼制度落到实处。总之,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与依法再审纠错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始终把握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既要精准发现和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中的错误,积极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又要注重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安定。
三、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程序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人民法院,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和涉诉信访案件泛滥,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我国原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内在缺陷,因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程序指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难以得到法院的及时回应,出现了申请再审难的突出问题。如何应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申诉和申请再审诉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请再审权利,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民商事申请再审工作机制,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分类细化再审事由,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和再审程序进行制度化改造。自2008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订,在原有法律框架内对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在制度构造上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安排,基于满足维护司法公正、依法纠正生效裁判错误,切实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等多重需要,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和程序化安排。通过明晰包括再审申请主体、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时限、再审申请管辖、再审申请次数、再审申请对象等内容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件,丰富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权利内涵,使再审申请成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从而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再审申请权利,同时再审程序的启动应主要建立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和事由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构造和运行模式,使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再审之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和对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程序化构造,建构了一种相对完备和公正的民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和审理程序机制,从而弥补了再审诉讼程序的缺失,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正当行使,而且也为发挥再审程序依法纠错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程序保障,因此,在具体审判监督工作中,一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特别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规定,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同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件,引导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错误,精准提出再审事由,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二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和审查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有机统一,及时发现原生效民事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生效民事裁判的错误,使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把程序性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审判监督效能。
四、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切实将再审纠错功能落到实处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作为一种特别的、非常态、具有终结性特征的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审判监督水平,特别要注重通过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意义的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真正实现好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切实发挥好审判监督程序的警示作用,不断提升审判监督工作的穿透力和导向力。
二要深化对新形势新时代审判监督职能的认识,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二审普通程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其担负着审判和监督的双重职能。首先要审查和审理好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经审查成立及再审审查中发现的生效民事裁判中的错误,要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真正发挥好审判监督的纠错功能;其次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确保错误生效民事裁判得到矫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保障,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三要加强与党和国家其他监督体系的衔接、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实效。将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到审判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及党和国家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特别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监督的沟通和协同,切实把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落实到审判监督工作实践,把宪法法律规定的体制性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审判监督效能,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系第五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