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争议解决、矛盾化解的最后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监督制度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卡和最后一个堡垒。
2000年8月25日,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为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式组建。
历史的车轮向前走,人民法院在探索社会主义审判监督制度,严守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上下求索,已过20载春秋。2020年10月22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做总结讲话,31个高级法院、军事法院、兵团分院的院长进行大会交流发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各地有关政法部门领导应邀出席会议。这是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一次审监工作会议,引起了强烈反响。
20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届党组领导下,在全国法院共同努力下,全国法院审判监督系统紧紧围绕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持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在着力纠正重大冤假错案、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狠抓民商事大要案再审、规范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加大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强化审判监督机制建设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牢筑公平正义防线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出重要指示。
总书记的嘱托,人民法院牢记在心。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对法律、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
——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摘杨梅坠亡案”等案件,以个案公正推动良法善治。
——依法纠正张文中、顾雏军、赵明利等案件,彰显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鼓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178万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推动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充分体现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的显著成效。
随着《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连续出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的重要性不断凸显。2016年,根据中央要求精神,全国法院开始加大对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和纠正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两批13件典型案例,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改善营商环境,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各地法院纷纷细化工作举措,江苏法院践行“依法纠错、终局解纷”理念,注重精准纠错,倪菊葆案“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作为产权保护典型案件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江西法院建立再审案件通报制度,挑选典型案例,编辑出版《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加强类案指导,着力破解“同案不同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再审案件。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道:“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全国法院倍感振奋、倍受鼓舞,更加坚定了依法保护产权的信心和决心。
当前,各地不断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对于因疑罪从无宣告无罪的,支持侦查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缉拿真凶,同时做好对被害人及家属的安抚和司法救助工作。
闻过而终礼,知耻而后勇。随着审判监督程序防错纠错、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行为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到位,冤假错案必将大大减少。
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充分发挥防错纠错作用
纠正冤假错案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终点,从源头上预防更多悲剧发生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对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着手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剖析产生错案的原因,系统研究论证建立健全冤假错案主动发现和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总结提炼特殊案件指令异地复查、异地再审等实践经验,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可行的冤假错案纠正模式。
让审判监督程序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促进社会关系的平稳安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案件评查工作办法,对再审改发案件一律开展审判质量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立知立改、立行立改,着力提升申诉类案件和再审案件审理质量效率,努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铁案”。
吉林法院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倒逼效应,持续开展常规评查、双向评查、重点评查活动,通过提升案件质效,从源头上控制审判监督案件增长。
天津法院贯彻“有错必纠”办案理念,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基本原则,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对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四川法院深化繁简分流,创新“大审监”模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设四个快审团队,高效审查不低于80%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改革后,快审团队审查案件平均用时33.29天,仅为法定审限的36.99%。
百尺竿头思更进,中流击水须奋楫。
新时期,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程序性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监督效能,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减刑、假释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影响司法公信力,要切实加以规范。
全国法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了减刑、假释的规范整治工作,切实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制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严格实体条件,规范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全面办理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减假暂”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依法公开透明办理赖昌星、薄谷开来等社会关注人物的减刑案件;2015年、2019年两次完成特赦工作。
2015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并进行常态化运行,为“减假暂”案件的公示、公告、庭审及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一个统一规范的平台,成为人民法院展现阳光司法的重要窗口。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各地法院不断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安徽法院严把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标准,重点加强对三类罪犯减刑案件的审查,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41228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200件。
湖北法院依靠信息化科技支撑,建成并启用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和科技法庭远程庭审系统,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司法成本。
福建法院着眼打造品牌,创新减假阳光透明机制,推行“阳光减假”,减刑案件开庭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旁听庭审。
青海法院在全省7个监狱全部建成数字法庭,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实行远程开庭,同步录音录像,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全程留痕。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事关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事关国家和社会安全,必须拧紧严格公正的总开关。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办理减刑案件355万件、假释案件18万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2万件。强化案件实体审查,2015年以来裁定2.4万件案件不予减刑、假释。
公平正义砥砺前行,司法事业只争朝夕。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与经济社会同行,不断建立和完善审判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筑牢公平正义防线,谱写了一曲曲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篇章。
新时代为审判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广阔舞台。我们相信,人民法院必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