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法官培训 提高工作质效
2015-07-03 14:21:42 | 来源:青海法院 | 作者:吴毛旦
  6月23日至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三级法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和相关业务骨干共80余人在西宁进行了业务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姜伟,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冯晓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王轶教授等,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从开拓参训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提高参训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出发,对合同效力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文书的制作等与审判质量和审判监督质量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培训内容涉及该省审判监督工作中常见的案件、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写好再审裁判文书应注意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方法等等。授课紧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内容丰富,针对性强。

  培训期间,姜伟与参训的各位审监法官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专门的互动交流,对其中30多位法官提出的问题做了现场解答和解释,参训法官深感受到指导和启发。青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毛旦根据院党组和青海高院院长董开军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发挥好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件再审案件,把好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一要勇于担当,发挥好审判监督职能作用。按照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审级职能划分要求,再审要坚持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的科学定位。既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坚决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二要严格要求,不断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工作的生命,工作没有质量就不会有预期的效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案件审理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更要注重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质量,尤其是再审案件的开庭质量、再审裁判文书写作质量、再审法律适用质量和再审的办案效果质量。也要进一步提高由审监庭负责的案件评查质量。 三要努力学习,进一步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学习是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不二法门。尤其是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再审案件较少,本身就缺乏通过办理再审案件获得实际锻炼和实践提高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审监法官更需要努力学习、主动学习。

  此次培训,是近年来首次针对审监法官进行的一次业务培训。 参训学员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使审理再审合同纠纷、再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再审诉讼程序、再审裁判文书制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使自己在如何更好的坚持法治思维、运用好具体的裁判方法方面,受到了一次启发和教育。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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