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生产生活中,邻居之间借用房前屋后的空地,予以通行、排水、种植、养殖的现象,并不鲜见,相邻关系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固然应予保护,但相邻权的行使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潘某与韦某是同村邻居,却因一个羊圈,两家积怨长达7年之久,期间发生过多次口头纷争,甚至差点爆发肢体冲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东盟法庭对这起相邻权纠纷作出判决。
一个羊圈,引发多年邻里矛盾
潘、韦两家多年以来比邻而居,关系融洽。2009年,养了羊的韦某找到潘某,想要在潘某的房屋后面修建一个羊圈,潘某表示同意。而融洽的关系到2015年戛然而止,这两家开始三天两头闹矛盾。
原来,潘某认为,其早在二十年前就取得了现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包含了房屋前后的空地。前几年,潘某在房屋后面修建了化粪池,加上羊圈占地,导致车辆不便直接开到房屋后门,影响到了他们一家的出行,由此要求韦某拆除羊圈,但被韦某拒绝。自行交涉无果后,潘某还找到了生产队队长反映情况,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生产队没能调解成功。
韦某辩解,自己建羊圈所用到的土地只是位于潘某房屋后,系以前生产队的晒场,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并非占用了潘某的宅基地,羊圈也没有影响潘某一家通行。
今年7月,潘某一纸诉状将韦某告上法庭,要求韦某拆除建立在其宅基地旁的24㎡简易羊圈,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自己使用。
现场勘察,羊圈并未影响通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审理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打下坚实基础,主办法官谢志兴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到达现场后,映入眼帘的是一片杂草丛生的土地,羊圈已被杂草所遮挡,周围还有几颗香蕉树。谢法官手持皮尺钻入杂草从中找到羊圈所在位置,丈量羊圈与潘某房屋的距离,又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羊圈及潘某房屋建造的时间,以及之前羊圈周围的土地使用情况等,还吩咐书记员将情况详细记录下来。
经测量,韦某修建的羊圈位于潘某房屋北面偏西方向,即潘某房屋的后方,距离潘某房屋8.6米;羊圈与离临近的第三人韦某某简易房之间有5.2米距离。
驳回诉请,相邻权行使有限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已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被告韦某修建的羊圈并未侵占原告潘某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被告韦某修建的羊圈占用的土地并不是原告潘某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所以潘某以羊圈妨碍其使用自家宅基地为由要求拆除,理由不能成立。
从现场勘察情况看,潘某房屋大门向南,位于北面的被告韦某的羊圈并不影响潘某房屋的通行、通风和采光;从巷道通往潘某房屋后门的通道尚有5.2米的间隙,潘某通往自家房屋后门,并非必须利用羊圈所占的土地,要求拆除被告的羊圈、恢复通道以利车辆通行,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原告潘某所有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且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行使相邻权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以行使相邻权而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韦某修建羊圈所使用的土地,并未占用潘某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羊圈也并未对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潘某主张拆除羊圈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