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夺走阳光:南京市民的“日照权”维权路
2016-07-04 09:1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李自庆
图为南京地标建筑紫峰大厦。李自庆 摄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江苏省南京市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阳光,市民陈先生提起维权诉讼,结果却因找不到律师代理而撤诉。6年后,老两口的儿子接替年迈父母继续维权,打起“日照权”官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23日一审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常生10万元。该判决引起了许多媒体及公众自媒体的空前关注,成为国内最有影响的一起“日照权”维权案。而被告则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2016年3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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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阳光阁”却没了阳光
1961年出生的陈常生,现为南京市杂技团国家二级演员。陈常生既演相声又演杂技,但最有名的当属其口技表演,把百鸟争鸣、雄鸡报晓、虎啸狮吼等,模仿得惟妙惟肖,他经常随团在国内外演出。
陈常生家的老房子采光条件差,周围噪音大,居住环境不理想,其父母一直想改变这一现状。2004年初,陈常生几经选择,看上了位于南京市中心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房源,该小区之所以取名“阳光阁”,正是缘自这里的光照条件好,且闹中取静。在征得父母同意后,陈常生卖掉了老房子,并买下了该小区某幢203室。这套位于二楼、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日照充足,深得其父母满意。陈常生一直单身,平时在外演出多,加上单位有住处,所以以其名义买下的这套大房子,主要由其年迈的父母享用。老两口住进新房后,在屋内养花种草、读书看报,安享晚年。
然而,让陈常生及其父母万万没有料到的是,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该大厦位于南京鼓楼广场西北角,规划高度为358米,建成后将成为南京乃至江苏最高大楼,而这势必影响百米外的陈常生家的采光。该大厦开工建设不久,即与周边一些市民引发“日照权”纠纷,包括陈常生父母在内的一些阳光阁小区的居民,也纷纷找到南京国资绿地讨说法。
2007年5月,陈常生正随团在国外演出,一天,南京国资绿地通知其父母及另3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当时陈常生的父母均在住院,因而未能参加本次协调。而就在这之后不久,南京国资绿地向另3户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唯独没有陈常生家的份。陈常生的父母想不通,陈常生更想不通,“四户人家的房子户挨户,为何别人有补偿我家就没有呢?”陈常生后来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根据科学测算,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故不能享受补偿。
2010年9月,“紫峰大厦”建成并成为南京的新地标建筑,但由于该大厦的遮挡,陈常生家的日照受到严重影响,尤其到了冬季更为明显,其父母在家种养的米兰等畏寒花卉,也因此遭遇生存危机,饲养的各种鸟类明显不如以前欢实,而人住在阴森的家中也格外感到不舒服。为此,陈常生的父亲陈凯强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都无果而终。
一个好端端的阳光房,一下子变得阴森少光,陈常生及其父母自然不满,在合理投诉遭拒绝后,2010年底,陈凯强以儿子陈常生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该市鼓楼区法院,指对方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房屋的“日照权”,要求赔偿一定的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凯强欲聘请律师,但他跑了好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均认为该案科学取证难,加上被告是知名国有企业,胜算的可能性小,都不愿意代理该案。案件开庭时,陈常生正好又随团在非洲演出,其父陈凯强只好携老伴出庭与被告方较量,但被告方有专职律师出庭,庭审中没几个回合就把老两口“呛”得有理说不清。陈凯强自以为较量不过强大的被告,于是权衡再三,最终决定撤诉。
2
自学法律接替父亲维权
陈凯强无奈撤诉后,心里憋了一肚子气,并责怪儿子陈常生缺乏维权意识,心里只有自己的演艺事业。陈常生想想也憋闷,但因为时间耗不起,加上信心不足,他也就没有立即再上法院打官司。
2012的冬季,老两口因家中缺少阳光,萌生了卖房走人的打算。后来老夫妻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人员实地看房后告诉他们,虽然房源很好,但由于采光受到影响,价格比同等条件的房源要少卖好几十万元。
2013年春节过后,陈凯强又为房子缺少光照的事在家生闷气。陈常生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决定接替父亲的维权行动,并开始不断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要他们给个说法,但接待他的人要么称“紫峰大厦”不影响他家的采光,要么让他拿出“紫峰大厦”建成前后他家的日照对比证据,陈常生有理难辩,也拿不出证据。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从东南亚演出归来的陈常生又去找南京国资绿地理论,并提出要对方派人到他家去实地观察,但对方明确拒绝,并称他家的采光情况未因“紫峰大厦”而改变,无实地观察价值。
陈常生接连遭遇碰壁后,反而更加坚定了维权信念。在后来的交涉中,他虽然照样遭遇冷脸和推诿,但却丝毫不放弃主张权利。只是他越来越意识到,再去找南京国资绿地讨说法已无实际意义,于是他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的这个想法也得到父母和许多同事的赞同。
陈常生坚定了打官司维权的念头后,打算还是要聘请专职律师,但他在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后,对方都觉得这事拖得太久,证据上又有难度,所以少有人持积极的代理态度,这让陈常生感到很无奈。巧合的是,就在陈常生为要不要找律师而纠结时,法院系统即将对立案制度实施重大改革的消息公布,即由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陈常生就赶到鼓楼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一是了解他欲起诉“紫峰大厦”侵犯其“日照权”纠纷能否立案,二是想知道打官司不找律师行不行。法官告诉陈常生,他主张的权利按物权法的界定应属相邻权纠纷,法院可以以其“日照权”受侵犯立案。法官还告诉陈常生,民事案件的胜负关键在证据,当事人找不找律师法院都会公正判案。
陈常生心里有底后,没有立即到法院起诉,而是先为打官司做准备,他放弃了几场演出计划,并集中10天时间恶补法律,如此,他既从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找到起诉依据,而且又从原建设部发布的且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找到了住宅建筑日照的明确标准,并以此确定“紫峰大厦”建成后,严重影响了自己房屋的日照时间。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起诉依据后,陈常生拟好了诉状,欲将维权计划变成实际行动。
5月14日,陈常生来到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法院一路绿灯地受理了他的起诉。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陈常生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收集研究相关参考判例,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应对被告方的抗辩。
6月12日,法院首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陈常生发表诉讼请求指出,自被告的“紫峰大厦”建到一定高度后,其与另3户相邻住户的日照就受到了严重影响,后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对另3户各补偿了5万元,但却没有他家的份。“紫峰大厦”侵犯他家的“日照权”是事实。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即冬至日、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但受“紫峰大厦”的影响,他家根本达不到这一刚性标准。据此,陈常生要求被告补偿其损失10万元整。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补偿10万元,属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狮子大开口;原告的起
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合以上三条,被告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月2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原、被告依旧交锋激烈,互不让步。但这种局面很快被原告陈常生扭转,这是因为陈常生调取到了当年被告补偿另3户同楼层邻居的相关依据。这份由被告当年委托、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结论表明,原告的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前,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这一权威分析数据说明,原告家的日照时长因受“紫峰大厦”影响,已达不到国家的刚性标准。而当年原告之所以未获被告补偿,是因为其房屋受影响程度略好于另3户。
针对此次庭审出现的不利因素,被告方的强势态度很快变软,他们认为,目前“紫峰大厦”约一半面积的房屋已出售,即使原告的“日照权”受到侵害,也应由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而不应由被告单独承担。被告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后来因陈常生不愿就补偿数额作出让步,致法庭调解失败。
3
官司胜诉掀起舆论波澜
经过两次庭审后,法庭对该案事实有了基本把握,但针对被告提出的如果构成侵权责任亦应由全体业主承担,原告开出的10万元补偿条件过高等问题,也认为的确值得重视。于是,法院决定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建议。
2015年11月13日,法院邀请南京部分高校的民法学家、南京市住建委等方面的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他们对案件判决的意见和建议,学者和专家们在听取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介绍后,多数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阳光对人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至关重要,原告主张10万元补偿不过分。
11月23日,是法院确定的对该案公开开庭宣判的日子,但后来由于被告方称因故不能出庭,公开宣判只好取消,法院改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原、被告送达判决文书。当天下午6时许,正在南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忙着准备当晚演出的陈常生,突然接到一个好朋友打来的报喜电话,“我刚从鼓楼区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上看到了你胜诉的消息,祝贺你呀!”陈常生没法上网细看究竟,接完朋友的电话后,他立马把官司胜诉的消息告诉了年迈的父母,然后就忙着去演出了。
当晚赶到家后,陈常生见父母仍在等着自己传递更多的消息,于是立即打开电脑找法院的官方微博,一下在网上竟搜出很多此案的判决新闻,而这些新闻的来源大多来自法院官方微博。一家人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官司完胜的大概情况后,都兴奋得无法入睡,毕竟为打赢这场官司,父子俩付出了太多、等待得太久。
11月24日下午,陈常生收到了法院用特快专递寄来的判决书,判决书对判决陈常生胜诉的具体理由,作了如下表述: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结论表明,原告的房屋受“紫峰大厦”建成遮挡,日照时间已达不到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即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或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被告系“紫峰大厦”建造时的所有权人,现为所有权人之一,因原告“日照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属不可分之债,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自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陈常生品味法院的判决理由,内心一阵激动,这是因为判决认定的许多事实,大多由他努力得来。而更让陈常生感慨的,是司法的公正及对老百姓“日照权”的重视程度。“我作为一名年过五旬的演员,一生中从未打过官司,这次连律师都没请而能告赢财大气粗的被告,这是我开始不敢想象的。”接受采访时陈常生如是说。
也就在陈常生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当天,全国众多媒体,包括公众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都在报道或转发他胜诉的消息,更有官方媒体发表评论称,陈常生的这起胜诉判例堪称影响性诉讼,具有现实示范效应。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放了陈常生的这起“日照权”胜诉案件。11月30日,中国江苏网发布的上一周舆情数据显示,陈常生这起胜诉案件,列省内互联网关注度之最。
陈常生因这场官司增添了知名度,但许多人至今并不清楚他靠自己努力打赢这场官司的上述细节。2015年12月9日,南京国资绿地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于2016年3月17日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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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阳光阁”却没了阳光
1961年出生的陈常生,现为南京市杂技团国家二级演员。陈常生既演相声又演杂技,但最有名的当属其口技表演,把百鸟争鸣、雄鸡报晓、虎啸狮吼等,模仿得惟妙惟肖,他经常随团在国内外演出。
陈常生家的老房子采光条件差,周围噪音大,居住环境不理想,其父母一直想改变这一现状。2004年初,陈常生几经选择,看上了位于南京市中心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房源,该小区之所以取名“阳光阁”,正是缘自这里的光照条件好,且闹中取静。在征得父母同意后,陈常生卖掉了老房子,并买下了该小区某幢203室。这套位于二楼、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日照充足,深得其父母满意。陈常生一直单身,平时在外演出多,加上单位有住处,所以以其名义买下的这套大房子,主要由其年迈的父母享用。老两口住进新房后,在屋内养花种草、读书看报,安享晚年。
然而,让陈常生及其父母万万没有料到的是,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该大厦位于南京鼓楼广场西北角,规划高度为358米,建成后将成为南京乃至江苏最高大楼,而这势必影响百米外的陈常生家的采光。该大厦开工建设不久,即与周边一些市民引发“日照权”纠纷,包括陈常生父母在内的一些阳光阁小区的居民,也纷纷找到南京国资绿地讨说法。
2007年5月,陈常生正随团在国外演出,一天,南京国资绿地通知其父母及另3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当时陈常生的父母均在住院,因而未能参加本次协调。而就在这之后不久,南京国资绿地向另3户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唯独没有陈常生家的份。陈常生的父母想不通,陈常生更想不通,“四户人家的房子户挨户,为何别人有补偿我家就没有呢?”陈常生后来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根据科学测算,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故不能享受补偿。
2010年9月,“紫峰大厦”建成并成为南京的新地标建筑,但由于该大厦的遮挡,陈常生家的日照受到严重影响,尤其到了冬季更为明显,其父母在家种养的米兰等畏寒花卉,也因此遭遇生存危机,饲养的各种鸟类明显不如以前欢实,而人住在阴森的家中也格外感到不舒服。为此,陈常生的父亲陈凯强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都无果而终。
一个好端端的阳光房,一下子变得阴森少光,陈常生及其父母自然不满,在合理投诉遭拒绝后,2010年底,陈凯强以儿子陈常生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该市鼓楼区法院,指对方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房屋的“日照权”,要求赔偿一定的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凯强欲聘请律师,但他跑了好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均认为该案科学取证难,加上被告是知名国有企业,胜算的可能性小,都不愿意代理该案。案件开庭时,陈常生正好又随团在非洲演出,其父陈凯强只好携老伴出庭与被告方较量,但被告方有专职律师出庭,庭审中没几个回合就把老两口“呛”得有理说不清。陈凯强自以为较量不过强大的被告,于是权衡再三,最终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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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法律接替父亲维权
陈凯强无奈撤诉后,心里憋了一肚子气,并责怪儿子陈常生缺乏维权意识,心里只有自己的演艺事业。陈常生想想也憋闷,但因为时间耗不起,加上信心不足,他也就没有立即再上法院打官司。
2012的冬季,老两口因家中缺少阳光,萌生了卖房走人的打算。后来老夫妻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人员实地看房后告诉他们,虽然房源很好,但由于采光受到影响,价格比同等条件的房源要少卖好几十万元。
2013年春节过后,陈凯强又为房子缺少光照的事在家生闷气。陈常生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决定接替父亲的维权行动,并开始不断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要他们给个说法,但接待他的人要么称“紫峰大厦”不影响他家的采光,要么让他拿出“紫峰大厦”建成前后他家的日照对比证据,陈常生有理难辩,也拿不出证据。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从东南亚演出归来的陈常生又去找南京国资绿地理论,并提出要对方派人到他家去实地观察,但对方明确拒绝,并称他家的采光情况未因“紫峰大厦”而改变,无实地观察价值。
陈常生接连遭遇碰壁后,反而更加坚定了维权信念。在后来的交涉中,他虽然照样遭遇冷脸和推诿,但却丝毫不放弃主张权利。只是他越来越意识到,再去找南京国资绿地讨说法已无实际意义,于是他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的这个想法也得到父母和许多同事的赞同。
陈常生坚定了打官司维权的念头后,打算还是要聘请专职律师,但他在咨询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后,对方都觉得这事拖得太久,证据上又有难度,所以少有人持积极的代理态度,这让陈常生感到很无奈。巧合的是,就在陈常生为要不要找律师而纠结时,法院系统即将对立案制度实施重大改革的消息公布,即由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5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第一天,陈常生就赶到鼓楼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一是了解他欲起诉“紫峰大厦”侵犯其“日照权”纠纷能否立案,二是想知道打官司不找律师行不行。法官告诉陈常生,他主张的权利按物权法的界定应属相邻权纠纷,法院可以以其“日照权”受侵犯立案。法官还告诉陈常生,民事案件的胜负关键在证据,当事人找不找律师法院都会公正判案。
陈常生心里有底后,没有立即到法院起诉,而是先为打官司做准备,他放弃了几场演出计划,并集中10天时间恶补法律,如此,他既从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找到起诉依据,而且又从原建设部发布的且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找到了住宅建筑日照的明确标准,并以此确定“紫峰大厦”建成后,严重影响了自己房屋的日照时间。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起诉依据后,陈常生拟好了诉状,欲将维权计划变成实际行动。
5月14日,陈常生来到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法院一路绿灯地受理了他的起诉。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陈常生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收集研究相关参考判例,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应对被告方的抗辩。
6月12日,法院首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庭审中,陈常生发表诉讼请求指出,自被告的“紫峰大厦”建到一定高度后,其与另3户相邻住户的日照就受到了严重影响,后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对另3户各补偿了5万元,但却没有他家的份。“紫峰大厦”侵犯他家的“日照权”是事实。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即冬至日、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但受“紫峰大厦”的影响,他家根本达不到这一刚性标准。据此,陈常生要求被告补偿其损失10万元整。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补偿10万元,属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狮子大开口;原告的起
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合以上三条,被告强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月2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原、被告依旧交锋激烈,互不让步。但这种局面很快被原告陈常生扭转,这是因为陈常生调取到了当年被告补偿另3户同楼层邻居的相关依据。这份由被告当年委托、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结论表明,原告的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前,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这一权威分析数据说明,原告家的日照时长因受“紫峰大厦”影响,已达不到国家的刚性标准。而当年原告之所以未获被告补偿,是因为其房屋受影响程度略好于另3户。
针对此次庭审出现的不利因素,被告方的强势态度很快变软,他们认为,目前“紫峰大厦”约一半面积的房屋已出售,即使原告的“日照权”受到侵害,也应由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而不应由被告单独承担。被告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后来因陈常生不愿就补偿数额作出让步,致法庭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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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掀起舆论波澜
经过两次庭审后,法庭对该案事实有了基本把握,但针对被告提出的如果构成侵权责任亦应由全体业主承担,原告开出的10万元补偿条件过高等问题,也认为的确值得重视。于是,法院决定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建议。
2015年11月13日,法院邀请南京部分高校的民法学家、南京市住建委等方面的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他们对案件判决的意见和建议,学者和专家们在听取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介绍后,多数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阳光对人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至关重要,原告主张10万元补偿不过分。
11月23日,是法院确定的对该案公开开庭宣判的日子,但后来由于被告方称因故不能出庭,公开宣判只好取消,法院改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原、被告送达判决文书。当天下午6时许,正在南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忙着准备当晚演出的陈常生,突然接到一个好朋友打来的报喜电话,“我刚从鼓楼区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上看到了你胜诉的消息,祝贺你呀!”陈常生没法上网细看究竟,接完朋友的电话后,他立马把官司胜诉的消息告诉了年迈的父母,然后就忙着去演出了。
当晚赶到家后,陈常生见父母仍在等着自己传递更多的消息,于是立即打开电脑找法院的官方微博,一下在网上竟搜出很多此案的判决新闻,而这些新闻的来源大多来自法院官方微博。一家人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官司完胜的大概情况后,都兴奋得无法入睡,毕竟为打赢这场官司,父子俩付出了太多、等待得太久。
11月24日下午,陈常生收到了法院用特快专递寄来的判决书,判决书对判决陈常生胜诉的具体理由,作了如下表述: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结论表明,原告的房屋受“紫峰大厦”建成遮挡,日照时间已达不到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即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或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被告系“紫峰大厦”建造时的所有权人,现为所有权人之一,因原告“日照权”受侵害的损害后果属不可分之债,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自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陈常生品味法院的判决理由,内心一阵激动,这是因为判决认定的许多事实,大多由他努力得来。而更让陈常生感慨的,是司法的公正及对老百姓“日照权”的重视程度。“我作为一名年过五旬的演员,一生中从未打过官司,这次连律师都没请而能告赢财大气粗的被告,这是我开始不敢想象的。”接受采访时陈常生如是说。
也就在陈常生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当天,全国众多媒体,包括公众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都在报道或转发他胜诉的消息,更有官方媒体发表评论称,陈常生的这起胜诉判例堪称影响性诉讼,具有现实示范效应。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放了陈常生的这起“日照权”胜诉案件。11月30日,中国江苏网发布的上一周舆情数据显示,陈常生这起胜诉案件,列省内互联网关注度之最。
陈常生因这场官司增添了知名度,但许多人至今并不清楚他靠自己努力打赢这场官司的上述细节。2015年12月9日,南京国资绿地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于2016年3月17日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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